有人说深圳是一个没有性生活的城市。
深圳有全国数量最多的创业者,也有无数的加班狗,出入各高大上的写字楼,或是大大小小的工厂,他们很多人忙到没时间看电影,没时间旅行,更别提什么性生活了。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个另类的生意诞生了。
爱爱乐是国内第一家“大尺度”的租赁式性爱体验馆,体验的对象就是老板从淘宝网买的十几个硅胶娃娃,自18年开业以来,前来“体验”的顾客已经有上千位了。
爱乐的老板李博(化名)是湖北人,在开体验馆之初,没有人看好他,很多人都认为这个业务会触犯法律。
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李博咨询过很多相关人士,回应都是这个行业并不违法。
生意最火爆的时候,一天能接待70位客户,每次收费180元。像“爱爱乐”这样的体验馆在深圳已经有十多家,在其他人扩张的时候,李博开始搞起了研发,设计更多功能的产品,体验是为了更好地销售更多产品,这才是“体验馆”最初的含义。
这样的生意很多人曾设想过,也有人尝试过,但最终被取缔。这个生意的确有伤风化,但经营硅胶娃娃体验馆确实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那么,开设租赁式性爱体验馆到底是否违法?
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打了擦边球,但确实构不成违法犯罪行为!
网上争议的焦点是: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容留卖淫罪或组织他人卖淫罪?
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
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淫秽物品,毒害人们的思想,诱发犯罪,危害极大。而成人娃娃,显然很难达到这种程度的效果。
因此,从刑法规定来看,很难将性爱娃娃解释为淫秽物品,如果非要说刑法关于性爱娃娃为淫秽物品,有类推解释之嫌,类推解释被我国刑法所禁止。退一步说,如果性爱娃娃为淫秽物品,那么为数不少的生产厂家涉嫌制作淫秽物品罪,是否成立? 这类物品属于健字号的保健器械,因此,性爱娃娃不是淫秽物品。
那么,就基本不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或组织他人卖淫罪?
1、容留他人卖淫罪
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2、组织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同时,本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卖淫是指以牟利为目的,男性或女性与不固定的性对象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有偿的性行为。这里说的“男性或女性”,指的是真实的自然人。因此,提供成人娃娃体验,虽然收取费用,也无法鉴定为卖淫行为!
有人说李博的行为只是钻了法律的漏洞,但是存在即合理。
近年来,这样的体验馆大量出现,店铺不舍门头,或藏身短租公寓,利用网络进行拉客。目前这个行业还处在监管的盲区,服务质量和卫生环境都令人担忧,存在很多无证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对于新事物,法律也有其滞后性,需要更多的重视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