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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交通事故代理律师:交通事故,抢救伤者谁该付钱?

发布者:刘泊江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2日|分类:交通事故 |246人看过

昆明交通事故代理律师:交通事故抢救伤者谁该付钱?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伤员急需抢救治疗,否则会有生命危险,但此时交通事故尚未处理完结,事故责任也未认定,让哪一方先拿出费用抢救伤者呢?

昆明知名的交通案件代理辩护律师,来自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介绍说,在以前,这个问题确实困扰交通事故的处理,有的是不愿意出,因为不知道后续会怎么处理,有的是没钱出,但是,伤者的抢救耽搁不起啊!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长期困扰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费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昆明知名的交通案件代理辩护律师,来自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解释说,这条规定,至少包含了两层意思:

一是对于交通事故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抢救。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生命与健康,减少交通事故损失,及时抢救受伤人员非常重要。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先进行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末落实而不予抢救或者中断抢救。这是本法对医疗机构的义务性规定,医疗机构必须遵守,也是处理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首要和重要的原则。

二是规定了抢救费用的承担。本条规定了承担抢救费用的两种方式:

1.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根据本条的规定,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这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有之义,也是该项制度存续的基础。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肇事车辆已经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应当由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在保险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是以责任限额为准。因此,根据本条规定,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这责任限额,即保险公司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所应当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2.先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再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昆明知名的交通案件代理辩护律师,来自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介绍到,实践中,处理交通事故时,经常发生对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或者有的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甚至肇事后逃逸,导致抢救费用无法解决的情形。为了及时抢救受伤人员,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减少社会矛盾,对于这些情形,根据本条规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这里的“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主要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如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则先行垫付超过限额的部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先行垫付全部抢救费用。在垫付抢救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应以其实际支出的抢救费用为限。如果肇事者将抢救费用等相关费用都支付给了受害人该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受害人返还其所支付的抢救费用。另外,在道路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行使追偿权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其亲属也有义务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如提供相应的票据、证明等。

昆明知名的交通案件代理辩护律师,来自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认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伤者抢救的条款非常具有指导意义,这对与保障当事人的生命和健康权益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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