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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许*华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泊江2023年11月30日 2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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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律师代理的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张*、许**、程**、红河州添翼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添翼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2022)云2528民初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张*、许**、程**、添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对原判确认《红河州添翼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资产转让移交协议书》合法有效,张*、许**、程**及添翼公司对原判驳回张*反诉请求均未上诉,要求维持原判,本院视为服判息诉而予以确认。针对杨**上诉请求,本院审理认定为:1、依据2019年6月13日,杨**、程**、许**、张*签订《说明》,本院认定张*、许**、程**及杨**股权转让后遗留下的应收公司债权款石料款为1394617.90元,应付石料款为1110836元,还应收股权转让款296000元。依据原判查明张*、程**、杨**均认可“所遗留下的应付石料款1110836元”是指扣除了约定支付的200000元后还欠付张文新的石料款及上述《说明》,本院认定股权转让前尚欠张文新的债务款为1310836元。2、依据本案在案证据,本院认定张*、许**、程**及杨**股权转让后,共收到公司债权款720363元,张*、许**、程**及黄*(原审法院246号民事判决黄*履行的32万判由杨**付黄*)自动履行或经法院调解,共偿还尚欠张文新12500**元。其中,张*、许**、程**一方共付张文新93万元(45万元+48万元),而在案证据证明张*、许**、程**一方只收到公司债权款720363元,张*、许**、程**一方收入和支出差额209637元,原判因此认定公司债权债务收支后属于负额,尚不存在余款可分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杨**上诉主张还应分其剩余的公司债权款330935.56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添翼公司未付的296000元中属于杨**分享的部分,已经本院二审调解7元处理,属于张*、许**、程**应分享的部分,三人已经承诺放弃,本院予以说明。至于至今尚未收到的公司其他债权款,应由张*、许**、程**及杨**向公司债务人积极收取,未收取的公司其他债权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本院予以说明。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刘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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