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萍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安徽

刘爱萍律师

  • 服务地区:安徽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安徽凤形山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95638543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欠条上面没写期限诉讼时效始终未过

发布者:刘爱萍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545人看过举报

 “这么多年的朋友了,他手头紧张开口问我借钱,我好心借他30万元,可没想到还了10万元后,剩下的20万元他就不认账了,真是糟心。”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内,原告蒋女士一脸无奈地表示。

 事情要从2013年元旦说起,蒋女士的朋友刘先生因为生意上周转不灵,向她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到了同年59,刘先生称自己稍有余钱,先还给了蒋女士10万元,之后经蒋女士同意,刘先生重新开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给蒋女士。之后刘先生绝口不提借款的事情,蒋女士只得于201512月底向秀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刘先生偿付20万元借款及利息。刘先生应诉后辩称该借款诉讼时效已过,蒋女士无权要求其归还借款。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案诉讼时效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刘先生应当归还蒋女士的借款。

 针对本案,法官表示,在先前的借款期间届满后,刘先生还了其中的一部分,并经双方同意,打了无还款日期的借条给蒋女士,应当认为刘先生和蒋女士之间缔结了新的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对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对方随时履行,一方也可以随时履行债务,只要给对方必要合理的履行准备期就是合法的,因此,法官认为,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当事人要求履行或者进行履行时,如果有履行准备期则从准备期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安徽 宣城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95638543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8290

  • 昨日访问量

    2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刘爱萍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