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罪认定标准
广西坤润律师事务所覃市舟律师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二、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
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3、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三、同居、包二奶二爷、姘居、通奸、一夜情的法律界定
1、同居
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有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要获得损害赔偿,但是必需具备一个前提条件:过错方与婚外异性已构成 “同居”。
前述 “同居”是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解释为系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包二奶二爷、姘居是婚姻法所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两种主要形式。
2、包二奶二爷
包二奶二爷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互相忠实的规定,侵害了合法配偶的权利。包二奶二爷的性质与重婚相似,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包二奶二爷,通常表现为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以金钱、物质付给女方或男方,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或者男方一般只与对方保持这种关系。
严重的包二奶二爷行为可能构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惩处。该行为需要符合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条件。即:1、对外身份性;2、同居持续性、稳定性;3、同居时间性等,但大多数的包二奶二爷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的程度。
司法实践中,在符合同居条件,离婚时,无过错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照顾,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
3、非法姘居
非法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与第三者非法以夫妻关系临时同居的行为。
姘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互相忠实的规定,侵害了合法配偶的权利。
如果男女双方以性生活为内容而以夫妻名义临时非法同居的,应按非法姘居认定。如果男女双方以性生活为内容而以夫妻名义长期非法同居的,则应该按重婚行为认定。姘居行为的性质与重婚相似,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可参照包二奶二爷情况。
司法实践中、在符合同居条件,离婚时,无过错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照顾,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
4、通奸、一夜情
通奸、一夜情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是偶发性的。
这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受婚姻法的调整。但是这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之一,可以据此提出离婚,但不能以此提出赔偿要求。
四、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5、《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6、《婚姻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7、《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