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大家好,我们是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陈德新律师团队,今日为大家分享刑法知识:为逃避执行,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将房屋租金转到其妹妹账户,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自2014年起,被执行人王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他人借款400多万元。借款到期后,未能如约还本付息。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后,为规避执行、隐瞒所得,拒不报告财产情况,且要求其店面承租人将租金和转让费,转至其妹妹账户上。
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后,有能力执行而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隐瞒财产情况,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认可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从本案可以看出,在公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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