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事故赔偿不再区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4月1日(含本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试行按统一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67756元)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43038元)计算。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3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2013】280号《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综上,认为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提出是合理、合法的,法院也应支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