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年12月原告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瑞昌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此案中原、被告之间买卖的房屋,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关联,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被告朱某不是被交易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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