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是否赔偿?
赔偿,不管投不投交强险,一般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不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交通肇事案件例外。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在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情形另外作出规定,可以看出其对该类行为的处理不同于一般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责任划分赔偿。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均在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内。如果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呢?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中明确答复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