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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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发布者:陈德新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9日|分类:调解谈判 |780人看过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李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女

  被告:x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吴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x,男,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李xx诉称,xxxx年x月x日x时x分,王xx驾驶小客车京xxxx由东向北行驶至北京xxxxxx时,将半蹲状态的李xx撞伤。经交管局部门认定,王xx为主要责任,李xx为次要责任,事发后,李xx被送往北京xx医院治疗,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1590.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残疾赔偿金1145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65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30000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100元;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xx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我所有的事故车辆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要求保险公司优先赔付。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xx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此次事故原告和被告是主次责任,同意在责任范围内和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调节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李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给付原告李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共计56518.57元。

  三、被告王xx给付原告李xx鉴定费2100元、案件受理费2400元(已给付)。

  四、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鉴定费2250元由其自行负担(已交纳)。

  五、案件受理费2883元,由原告李xx负担(已交纳)。

  六、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xx

  xx年x月x 日

  书 记 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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