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遗嘱的要求:
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二、遗嘱处分的必须是自己的合法的财产。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其所处分的财产必须自己的合法财产,这里说是自己的,是指是自己单独所有,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比如上述案例,涉案房产原属两人共同所有,如果刘某在立遗嘱时,对整个房产做出处分,则会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因此,刘某只能对属于自己那部分做出处分。所说的合法是指财产取得的方式、方法,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法收入不能作为遗产处分,比如赌债等。
三、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人知道遗嘱内容,因为遗嘱都是自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此前,遗嘱人可以改变遗嘱内容或撤销遗嘱。
四、遗嘱是遗嘱人亲自设立的民事行为。遗嘱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独立做出,不能是他人的意思或他人代理做出,即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设立,无需他人同意,也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
五、遗嘱生效有特别规定,即使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自遗嘱人表示即成立,但能否生效以遗嘱人死亡时为准。
六、遗嘱是要式民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予以严格限制,规定了遗嘱必须以一定形式存在。
七、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虽然遗嘱人可以自由处理自己的财产,但在处分自己财产时要遵从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德。所以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损害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八、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九、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注意:
一、口头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设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设立口头遗嘱须具备两个条件:
1、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除此之外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指遗嘱人随时有生命危险,即遗嘱人处在生命垂危、意外灾害或战争等情况下,遗嘱人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但是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失去效力。
2、设立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人以上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的设立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许将遗嘱人的口述遗嘱记录下来,注明时间、地点及见证人、记录人签名。其实这条已经限制了口头遗嘱的不完整性。因为在危急情况下,不一定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比如在战场上,就不一定有两人以上同在。所以设立口头遗嘱,一般效力很低,容易产生争议。
二、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形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录音遗嘱,一要求遗嘱人必须亲自清楚地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不能代为转述,遗嘱内容要清楚明白,语音要清晰,不能含混不清;二要求见证人要将自己的见证证明录制在同一个遗嘱录音带上。录制完成后应将录音带封存,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时间等。
三、自书遗嘱。
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自书遗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打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其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2、遗嘱须由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写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须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乞讨、增删的内容无效。
3、遗嘱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准据。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的,遗嘱不能生效。
四、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上述的基本要求。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5、遗嘱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6、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代书遗嘱可能无效,也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五、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遗嘱公证应严格按照《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办理。因此公正遗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2、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即对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予以审查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公正。
3、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时应遵守回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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