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李某想买个“单身公寓”,她在该置业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参观了样板房,该样板房当时有阳台。从楼层平面示意图来看,自己所购房型也有阳台设置标志,并标明该部分为全赠与面积空间。
李某当场与某房屋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并交纳房屋首付款20.82万元。
然而到收房时李某发现,自己的房子根本没有阳台,于是拒绝收房,拒绝提交资料办理贷款手续,也拒绝交清剩余房款。
某房屋置业公司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李某反诉对方,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首付款。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增设阳台系对原房屋的改造,开发商将其作为全赠与面积空间赠与购房者,购房者因此可以增加房屋实用面积,亦能在使用上有更好的布局,这对购房者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力。
本案中可以推定李某购买案涉房屋与此具有因果关系,李某有理由相信交付的房屋具有与样板房一致的增设阳台部分,李某基于案涉房屋未增设阳台而不接受该房屋具有合理性,其主张交付的房屋没有阳台不能满足购房时的需要,因开发商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某置业公司返还李某购房款20.82万元。
北京陈王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德新律师1340110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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