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法院判决准许男方与女方离婚,婚生男孩由男方抚养,由女方按每年96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因女方不支付,男方于2021年诉至法院,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后经法院调解,女方按每月116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2022年,男方又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由女方抚养。女方表示其无力抚养男方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现在的身体健康状况存在客观上无法继续照顾子女、履行直接抚养子女义务的情形,男方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工作状况或经济收入等发生可能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大变化,且孩子在离婚后一直跟随男方及其父母生活。对男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北京陈王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德新律师13401103186
陈王律所主要承办:法律顾问、公司诉讼、政府诉讼、刑事取保辩护、离婚争夺抚养权继承、房地产买卖租赁拆迁诉讼、受伤赔偿、非法开除赔偿、欠款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