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后作出判决前,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是指法院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一般都是请求被告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物品,所以诉讼实务中的保全大多数都是财产保全。
网友咨询:
借款人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保全了怎么办?
律师解答:
多个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等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先登记的查封、扣押、冻结自动生效。即按照申请顺序采取财产保全,不得重复财产保全。
其他人民法院正在等待查封、扣押、冻结登记财产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办理等待登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件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等待查封、扣押、冻结未登记财产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签名,或者书面通知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律师补充:
债务人财产被债权人保全后,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财产担保,让法院解除对财产的保全,这样债务人就可以处分财产。加强对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和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当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有转移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情形。债务人转让、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并积极采取停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的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以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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