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力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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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资纠纷预防处理

发布者:陈力维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305人看过


广东省目前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多样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与多发期。


一、广东省劳资纠纷情况

1.广东省劳资纠纷案件数量排全国第一(约占全国案件1/4)。

2。广东省近几年来每年接收劳资纠纷案约30万件,涉案人数约50万人。


一、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处置

1.关于信息公开与提前告知

企业在转型或升级前应向企业员工说明企业转型升级的原因、时间、步骤、相关事项与企业发展前景等,当涉及到用工管理和有关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处置等重大事项时,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相关规定提前告知。

2.依法制定工作方案

企业在制定工作方案时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0条制定实施方案。

3.关于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

如:企业变更地址,在本行政区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以乘坐交通工具,或者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接送等便利飘去,对职工日常生活无明显影响时,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4.关于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问题

(1)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职工应得工资计算,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

2)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以应得工资为基数。

3)当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需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5.特殊人员的处理

对于三期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工伤人员等员工问题处理上需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6.关于停工停厂问题(最新)

企业方可以参考2018年省法院、省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五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三、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中败诉的主要原因

1.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违法

1)约定特殊工时计算需经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写入劳动合同

2)除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外,禁止添加违约金

3)试用期约定问题

 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或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及未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广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4.用工管理不规范或证据保存意识差

1)企业方需保存工资台账至少两年

用人单位未保留劳动者离职申请等证明及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发生争议后,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离职原因,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支付问题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50%*日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日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日工资报酬);

(3)劳动者离职,单位需保存相关证明


5.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6.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程序不合法

1)滥用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忽略相关前置条件或程序

例如:不能胜任工作的要培训、调岗、解除合同通知工会等等

3)(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未进行有效送达

4)双重劳动关系问题


7、其他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对案件受理条件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的规定,即仲裁委员会不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让时效回归到当事人的抗辩范围。


三、定纷止争及时减损

  1. 企业方不能被所谓的“歪招”所误导

    歪招1:劳动关系转为承包关系,工资改为分红:内部承包关系仍是劳动关系;歪招2:劳动关系转为劳动派遣:假派遣真用工,断关系先;

    歪招3:劳动关系转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2.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途径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调解→调解组织调解→仲裁机构调解→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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