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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专盗豪车配件 故意毁坏财物受刑罚

发布者:陈力维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725人看过

凌某和王某两人,三个月期间从青海到天水流窜盗窃作案5起,专偷高档汽车配件,价值41790余元。在盗窃的同时,他们故意毁损财物价值96872余元。近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四年、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凌某、王某均系青海省德令哈市人。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二人先后在青海省德令哈市、甘肃省天水秦州区采取剪断汽车后视镜线路的破坏性手段盗窃作案5起,盗得奔驰、宝马、奥迪等豪车后视镜镜片及加热板5副,价值41790余元,后视镜底座损毁5副,价值55082余元,共计损毁财物价值96872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剪断汽车后视镜线路的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并致使后视镜底座总成损毁,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因被损毁财物已达到数额巨大,法定刑重于所盗窃财物数量对应的处刑,故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以共犯论处。被告人凌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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