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力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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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分割共同财产

发布者:陈力维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384人看过

李女士与张某于2008年年初经朋友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我们夫妻感情比较好。但自2017年5月中旬,我的母亲突发疾病,需要高额手术费用,可她每月退休金很低,没有钱治病,于是我准备变卖婚后购买的价值50万元的小轿车来替母亲治病,但我的丈夫以出行不便为由不同意我变卖小轿车。现在我与丈夫婚后育有一个男孩,为不影响孩子学习,我不想因为这一矛盾与我的丈夫离婚,但如果不离婚,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必须在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时才能处分。但在法定事由出现时,夫妻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出现上述法定事由情形之一,夫妻一方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本案,李女士准备变卖的小轿车系婚后夫妻共同购买,故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李女士的先生不同意转让,李女士是无权单方处分该小轿车的。但目前李女士母亲身患重大疾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法定情形,故李女士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不离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购买的小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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