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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服务合同

发布者:杜煜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899人看过

物流服务合同的主体

物流服务合同是指物流主体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商品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商品的流通环节提供服务,收到报酬的法律行为。

提供物流服务的第三方,就是物流企业,接受物流服务的企业(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或终端消费企业)、个人(终端消费者)称为物流服务需求者。

现代物流合同,就是物流服务提供者与需求者之间就物流服务签订的服务合同。从本质上来讲,物流企业提供的是服务而不是其他有形产品,收到的是服务费。

现代物流合同的特征

现代物流合同有以下几个特征:

1 物流合同是双务合同。物流服务提供者与需求者都承担义务,享有权利。

2物流合同是有偿合同。物流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向需求者取得服务费作为对价。从事的是一种有偿行为。

3物流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物流服务需要有一定的实力与条件,因此,作为物流服务提供者多是企业,因此,签订的合同也多是以书页合同为准,大型的物流企业,还会存在制式合同。但这里的要式合同并非法律强制性的。

4物流服务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物流服务,在供需双方之间达成合意,就是为了便捷的提高物流速度,因此,只要双方就供需达成合意,合同就在双方之间生效。

5物流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物流企业不同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以向社会提供有形产品作为主业,而是以自己的生产工具提供服务,是对物流服务需求者的商品或材料进提供运输,拣选,包装,最后从一个物理空间运送至别一个物理空间为目的。因此,物流企业提供的是服务,若有自有产品行为,则不属于完整意义上的物流行为。

6物流服务合同的一方是特定主体。物流服务合同中,的物流企业,必须 是投资建立的独立于独立于商品生产与商品消费主体之外第三方企业。这一点就像蜜蜂的传播花粉。

7物流服务合同有约束第三方的性质。物流服务合同的缔约方是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但最终服务的受益者却会由合同之外的人分享。即物流载体的接受者,却会是合同之外的第三方。这个第三方的收货,验货等实质性权利,就对物流企业具有约束力。若有违反,则可能会承担违约、赔偿之责任 。

物流服务合同的性质

物流服务合同不是单一的一份一种合同。而是由一系列的服务合同构成。

物流服务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以《合同法》为依据,但有些特殊责任与权利,则由各方约定。

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是合同法。

物流服务合同的条款

(一)物流服务合同的一般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物流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3物流服务的方式和期限。

4双方权利与义务。

5服务应当达到的标准。

6实务的交接和费用的结算。

7违约和解除合同的处理

8争议的解决方式。

9解决争议所需要费用的担。

10 通知送达约定

(二)物流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

物流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是为方便使用而提前制定的,以订立合同时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预先确定性,合同条款形式的标准化,格式条款的提供者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或行业垄断地位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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