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周某某
被告:吴某某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松北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457号1栋1-2层3号,联系方式:95590
法定代表人:樊爱武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松北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及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6,345.63元,交通费7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存车费及拖车费1170元(其它费用鉴定后追加),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某某赔偿;
二、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 实及 理 由
2016年3月21日9时20分许,被告吴某某驾驶黑xxxx牌雪弗兰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三轮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城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该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右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原告共计住院治疗30天,医疗费用为86,345.63元。
另查明被告吴某某驾驶的黑Axxxx牌雪弗兰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松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综上所述,因原、被告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恳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双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