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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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彩礼纠纷

发布者:刘丽娜律师|时间:2017年04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653人看过

     男方在交付了女方结婚彩礼后,如果后面不结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话,那么就可能会涉及到彩礼的返还问题。但是实践中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彩礼都是会进行返还呢?究竟彩礼返还的情形有哪些?

     一、哪些情况需要返还结婚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一方悔婚结婚彩礼怎么办,结婚彩礼应该返还。

      二、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1.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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