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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害人和解可以减轻处罚

发布者:刘丽娜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934人看过

和解可以减轻处罚

《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这是本解释的精华,着重说明两点:

⒈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地方提出,对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一律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可能实践效果并不好,同时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可能导致量刑不平衡,建议将“应当”改为“可以”或者“一般应当”。经研究认为,根据当前实际情况,有必要专门强调,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主要考虑:和解案件主要适用于情节较轻、恶性较小的轻刑案件,被告人又具有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诸多从轻情节,如果符合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确实没有理由不适用非监禁刑。明确作此规定,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充分预见和解的法律后果,有利于鼓励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也有利于解除审判人员的后顾之忧,使其更加放心地释法明理,做好和解工作,以实现更加和谐的司法。当然,如果综合全案考虑,对被告人依法不能适用非监禁刑的,应当注重说明被告人不符合非监禁刑的理由。

⒉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

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地方提出,和解情节不具有减轻处罚功能。主要理由是:刑法并没有将和解规定为减轻处罚情节。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就说明,能否减轻处罚,必须看被告人是否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没有,就不能仅依和解情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应当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中的“从宽处罚”,仅仅是政策导向,不能成为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经研究认为,在程序法上规定从宽处罚情节,确属罕见,但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律,其规定的“从宽处罚”,绝非简单的政策导向,应当具有实质的法律含义。“从宽”的内涵显然大于“从轻”,立法之所以使用“从宽”,正是为了明确对被告人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释解与适用》也明确,“从宽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因此,应当视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了和解从宽的法定量刑情节,人民法院据此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应当援引该条文作为法律依据,无须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特别强调,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当中确立刑事和解制度,可以说是在程序法中嵌入了实体规范,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立法创新。因此,刑事诉讼法虽然是程序法,但其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特别是第二百八十八条对刑事和解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百九十条对刑事和解案件从宽处理原则的规定,均具有实体上的意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明确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意思,可体现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正是对该条规定的具体化,第五百九十六条关于刑事和解案件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刑事处罚的规定,均属于第二百九十条“从宽处罚”的范畴,因此,对于符合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刑事和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减轻处罚乃至免刑,无须再按照法定刑以下量刑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情况作出相应的叙述。具体而言,在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表述:“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并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在裁判依据部分,应当援引刑事诉讼法第290条、司法解释第596条规定作为从宽处罚,特别是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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