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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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涉嫌虚假诉讼一案,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刘丽娜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139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丁某某涉嫌虚假诉讼一案

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某某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接受丁某某的委托,指派于利、刘丽娜律师担任丁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本案材料,向嫌疑人丁某某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在充分了解本案情况的基础上,辩护人认为:现有附卷证据,不能证明丁某某构成虚假诉讼罪,应对丁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一、成立虚假诉讼罪,要求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丁某某起诉钮某某、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是真实存在的,不属于“捏造事实”的范畴,故不构成虚假诉讼罪,起诉意见书指控丁某某犯虚假诉讼罪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1、起诉意见书意书指控的第一起虚假诉讼案,通过丁某某及债务人钮某某在林甸县人民法院开庭笔录、询问笔录,以及二人在侦查机关所做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钮某某也承认借贷关系属实,虽然欠条上虚增了欠款数额,那也是丁某某与钮某某共同协商的结果,因此,丁某某并非凭空编造的欠款事实,并且在钮某某不同意按照双方诉讼之前协商的数额进行诉讼时,丁某某立即变更了诉讼请求,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进行的诉讼。

 2、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第二起虚假诉讼案,通过卷宗证据同样可以证实丁某某与靳某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根据靳某某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据卷第58页):问:你后来为什么要给丁某某又出具三个欠条?答:我给丁某某出具的四万元的欠条是因为我从2019年5月份拿钱之后一直到2018年9月份都没有还钱,大约四个月的时间应是四万元的利息,另外的四万九千五百元钱、四万八千五百元钱的欠条我认为是原本出具的十万元钱的欠条重新拆分开的,为了向林甸县法院提起起诉用的。通过靳某某的陈述,可以证实后出具的4万元欠条是靳某某未按照约定还款支付的利息,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虽然利息过高,但如果在诉讼中靳某某不认可利息数额,对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数额部分可以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法院也会支持,因此该起案件同样不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

   二、构成虚假诉讼罪需要具备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不仅要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还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显然本案中,丁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以上规定。

最高法观点认为“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无端挑起诉讼,导致司法机关多次进行审理,或者调查取证,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但本案中丁某某与钮某某、靳某某的借贷关系属实,齐某依法向钮某某、靳某某主张权利,并未妨害司法秩序。并且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钮某某、靳某某不同意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债务数额进行诉讼时,丁某某也立即对原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钮某某及靳某某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受到侵害,法院也接受了丁某某的请求,并未认定丁某某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并对案件最终进行了判决,判决也已经生效,并且至今也没有被撤销。

   三、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并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新罪名。其罪名表述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认为,诉权是人民群众享有的国家法律赋予的定纷止争的基本救济权利,在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同时不能侵害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诉权。为了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两高解释》明确确定了本罪处罚的范围,限定在“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范畴内。接着最高检、最高法又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下称两高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规制了“捏造事实”应如何认定,根据一般的理解,“捏造”是指完全没有依据,仅靠自己的凭空想象臆造事物,与“杜撰”、“虚构”等属于同义词;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是指行为人与他人之间根本不存在特定的民事关系,但是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无中生有、凭空伪造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假象。

  《两高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没有将“部分篡改型”认定为虚假诉讼罪范围,原因如下:首先,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则行为人依法享有诉权,将其在起诉时或者民事诉讼过程中部分虚假的行为认定为虚假诉讼,不符合刑法增设本罪的立法目的。其次,民事诉讼的情况比较复杂,部分原告采取虚假陈述手段故意提高诉讼标的额,其实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如果对这种情况一律认定为虚假诉讼犯罪,可能会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权,所以认定了“部分篡改型”不属于虚假诉讼罪范围。

  具体到本案中,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第一起虚假诉讼,通过证据可以证明系丁某某与钮某某在向法院起诉前共同进行的协商,以虚增债权数额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请公诉人特别注意是“以虚增的债权起诉”,而不是“虚假的债权起诉”,一字之差,决定了丁某某是否构成犯罪。这叫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第二起案件中的4万元欠条,只是利息过高,不存在虚假问题。

  终上所述,本案不存在捏造,更不存在多次捏造民事事实提起诉讼的情况,丁某某与钮某某、靳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既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妨害司法秩序,更没有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害,丁某某不构成虚假诉讼犯罪,依法应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意见望贵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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