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要介绍:
被告人魏某某、钟某某预谋向哈尔滨人鲍某某贩卖冰毒。2013年9月,魏某某与冯某某共同将10包冰毒藏匿于食品盒内,坐长途车从浙江省嘉兴市运输至哈尔滨,后在交易是时抓获。
主要辩护观点:
一、本起案件是在特情介入下实施的,根据证人鲍某某的陈述(2013年9月2日第三次询问笔录)“我同小强认识后,知道他沾毒品,他也总向我打听哈尔滨这边有没有人吸毒,我一开始根本就不搭他这茬,8月23日,我到公安机关举报,在公安人员的布控下,我才和“小强”即钟某某联系这次毒品交易,取得了“小强”的信任。8月26日,“小强”到哈尔滨找我,逐步商谈,我要500克到1000克毒品”。8月30日,在公安人员布控好之后,进行了交易,并且当场将钟学兵及冯某某抓获,继而将被告人巍某某抓捕到案。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的规定,在特情介入的案件,一般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巍某某在本起案件的作用小于被告人钟某某,通过证人鲍某某的陈述,是其与被告人钟某某主动联系贩卖毒品事宜,从未与巍某某有过接触,本起案件是被告人钟某某策划的,巍某某仅负责运输。
三、对于在巍某某住处搜出的496.88克甲基苯丙胺,因毒品尚未出售,应当属于犯罪未遂,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巍某某系初犯,这次犯罪也是受人引诱,并且全部毒品没有流向社会,造成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