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女,19岁)因协助他人将手表等货物夹藏在国际邮包中走私进境,偷逃税款高达550万余元,被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其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等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具体金额略)。
律师作用:关键辩护意见被采纳!
本案中,马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精准抓住案件核心,提出的多项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成功认定“从犯”地位:马律师指出,被告人未参与走私的组织策划、未出资、未获利,仅提供收货、分发等辅助性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法院采纳该意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成功认定“自首”情节:马律师主张被告人系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符合自首条件。法院采纳后,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全面展现悔罪态度:通过被告人主动预缴罚金、真诚认罪悔罪等行为,结合其主观恶性小、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
律师建议与警示:
本案为所有人敲响警钟,马律师结合案件提出以下建议:
“帮忙”也可能犯罪,法律红线不容触碰!
被告人年仅19岁,初衷只是“帮助朋友”,却因参与走私链条中的收货、分发环节,沦为共犯。切勿因“情面”或“小利”参与任何可疑的货物代收、转寄、支付等行为,尤其是涉及海外包裹、代购等情形,务必核实货物来源与申报合法性。
“不知者”未必无罪,法律认知不能空白!
被告人辩称“不知道行为触犯法律”,但法律认知错误不影响定罪。从事跨境贸易、代购、物流等相关行业,必须主动学习海关法规,明确“包税进口”“夹藏邮寄”等行为可能涉嫌走私。
“获利”非定罪前提,参与即风险!
本案被告人虽未获利,但仍需对全部参与走私的货物承担刑事责任(偷逃税款550万余元)。只要参与共同犯罪,即需对犯罪总额负责,切勿以为“没赚钱就没问题”。
遇事冷静应对,专业辩护至关重要!
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配合、主动预缴罚金,并在马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成功认定从犯、自首等关键情节,最终获缓刑。一旦涉案,务必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争取自首、坦白、从犯等从宽情节,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