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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到“行”:律师如何用“不以牟利为目的”扭转乾坤,助当事人免于刑责?

作者:马德军律师时间:2026年02月27日分类:案例分享浏览:71次举报

马德军律师代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获不起诉决定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因为对出入境法律法规的不熟悉,或在国外购买纪念品时的无心之举,而触碰法律红线。近期,由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马德军律师代理的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就为我们上了生动一课。涉案人虽从国外携带了违禁品,但最终在律师的专业辩护下,获得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的不起诉决定。这不仅挽救了一个家庭,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温度。
  案件回顾:从莫斯科带回的“纪念品”
  被不起诉人系俄罗斯莫斯科某医院工作人员,于2025年9月2日在首都机场入境时,因携带了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的珍贵动物制品,被海关缉私分局以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立案侦查,并先后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旦入罪,哪怕数额不大,也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意味着当事人不仅可能失去工作,还将背负难以抹去的刑事案底。
  律师辩护:抓住核心辩点“不以牟利为目的”
  在接受委托后,马德军律师及其团队迅速介入此案。通过查阅案卷和与当事人沟通,律师发现本案的关键情节在于:当事人携带上述物品并非为了出售牟利,而是出于个人留念或赠送亲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是此类案件中的一个关键出罪或免罚情节。具体规定如下: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基于此,马德军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以下几点核心辩护意见:
  主观恶性小:当事人有稳定工作,系初犯、偶犯,无牟利目的和主观恶意;
  社会危害性低:涉案物品仅用于个人收藏或赠送亲友,并未流入市场造成实质性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后果;
  情节显著轻微: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不以牟利为目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判决结果:不起诉决定书背后的意义
  最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检察院认为,虽然当事人确实存在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上不以牟利为目的,且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份不起诉决定书意味着什么?
  无案底:在法律层面,被不起诉人目前是无罪的,不会留下刑事犯罪记录(案底),这对于个人的职业生涯和子女未来的政审至关重要。
 重获自由:当事人无需再面临法庭审判和可能的牢狱之灾,可以立即回归正常工作和生活。
  结案后的警示:“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
  虽然本案当事人幸运地免于刑事起诉,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结束,也没有“万事大吉”。根据当前的司法政策,即“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认为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会向行政执法机关(如海关或林业部门)提出检察意见。
  换句话说,“刑事可免,行政难逃”。当事人虽然不用坐牢,但极有可能面临巨额的罚款(通常是野生动物制品价值的2倍至20倍不等)以及涉案物品的没收。
  总结
  马德军律师此次的成功辩护,再次提醒我们:专业刑事律师的介入时机越早越好。在“黄金37天”的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准把握“不以牟利为目的”“情节轻微”“自首认罚”等法定情节,完全有可能在检察院阶段截断诉讼程序,争取到不起诉的最好结果。
  同时,此案也给经常出入境的人士敲响警钟:国外购买的象牙、羚羊角、砗磲等“特色纪念品”很可能就是法律禁止入境的“烫手山芋”。如果携带了,不仅可能面临高额罚款,一旦触碰刑律,即便律师帮你争取到不起诉,经济上的损失也足以让你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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