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司委托某报关代理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结果因为业务人员的工作疏忽,导致货物的型号报错进而被海关认定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请问有什么相关依据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第三次修正)》第七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货物型号是重要的申报要素,贵司有义务准确申报,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贵司将货物型号报错的行为已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案例解读:
经D海关调查,当事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5年2月27日,该公司委托某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沉淀硫酸钡、二氧化钛等货物一批,报关单号为XXXXX0250519210122。经海关查验和归类认定,申报的第1项货物"沉淀硫酸钡"(商品编号2833270000,数量16500千克,总价1353美元CIF价)实际包含沉淀硫酸钡10000千克和超细硫酸钡6500千克,其中超细硫酸钡应归入商品编号2511100000,价值533美元CIF价;申报的第4项货物"二氧化钛"(商品编号3206190000,总价8512美元CIF价)实际为钛白粉,应归入商品编号3206111900,该商品出口需提供出口许可证。此外,当事人还涉及炭黑、净水器等11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合计总价1636.67美元CIF价。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出口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认错认罚承诺书、删改单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为证。
案例分析与合规指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申报不实行为同时涉及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具体表现为:1)超细硫酸钡归类错误及未申报货物影响监管秩序;2)钛白粉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管理。经核定,涉及许可证管理的钛白粉货值人民币59439元;影响监管秩序的货物货值人民币14839.87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符合《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从轻处罚情形。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影响监管秩序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七条第五项,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对影响许可证管理的行为,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和《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4500元。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证、查验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