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简介] :
马德军律师办理走私坚果案件,由检察院建议量刑十年到最终量刑三年六个月成功案例
附:判决书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中被告人姓名已作脱敏处理。判决书页数较多,仅选取部分关键内容,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桂10刑初1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男,19xx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x县,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x号房。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1年10月19日被龙邦海夫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德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以百检刑诉[20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受理,于2022年11月29日,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马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因xx逢突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法律规定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22年3月8日裁定中止,于2022年12月9日恢复审理。2023年2月24日,
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同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同年3月23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2021年7月21日,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统一部署和广东分署缉私局的协调指挥下,南宁海关缉私局联合南昌、广州等地海关缉私局开展打击农产品走私专项行动,先后在广州、龙州、靖西等地抓获xx、xx等犯罪嫌疑人18人。因涉嫌走私,龙邦海关缉私分局于当日刑事受案并立案侦查。
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开始,xxx(另案处理)与广州、昆明等地国内货主联系,接受委托,将国内货主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计税进口的腰果、无花果、小公鱼等货物伪报为边民互市的贸易方式申报入境,偷逃税款,从中牟利。
2019年xxx通过越南代理“阿富”认识被告人xx,两人商谈由帮忙将在越南购买的腰果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形式申报入境,具体事宜由yy(另案处理)与对接。经查证,自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xxx、xx共向yy发送送腰果11批次,净重314.49545吨,价值13841174.8元。其中,2021年5月19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12日申报的4批次腰果为被告人xx本人向越南订购后通过等人伪报边民互市走私进境,合计净重119.58636吨,价值5265174.84元。其余7批次为被告人购买的走私进境腰果,合计净重194.90909吨,价值8575999.96元。
经龙邦海关税款计核,团伙发送给被告人xx的11批次腰果偷逃税款共计2301787.38元;其中,被告人本人向境外订购,通过团伙走私进境的腰果偷逃税款共875598.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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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硬纸皮封面账本1本,银行卡1张,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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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10年 (优于61.58%的律师)
1534分 (优于82.26%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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