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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律师马德军|| 4名村民为利铤而走险,走私珊瑚被批捕!

作者:马德军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4次举报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珍贵动物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沈某、梁某、林某、刘某四人批准逮捕。


案件回顾



经查,犯罪嫌疑人沈某等四人均为东兴市东兴镇某村村民,由于该村与越南隔海相望,地理位置特殊,时常被走私不法分子作为货物入境的“中转站”,并利用当地村民帮助运输走私货物。2019年12月9日晚,沈某等四人受他人雇请,由梁某、林某驾驶一艘木排船到越南海域装运珊瑚回到该村码头,沈某组织刘某等人搬运珊瑚,在搬运过程中被中国海警查获,当场扣押113株珊瑚,其中67株珊瑚经鉴定属于珊瑚虫纲石珊瑚目珊瑚。


石珊瑚属于濒危野生动物,被列入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各国重点保护的海洋生物。本案涉及走私石珊瑚多达67株,该行为对海洋环境资源造成的破坏是不可弥补的。

目前,涉案珊瑚已全部移送北海市海洋之窗进行救生养护,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

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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