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组织、安排被告人张某、王某、岩某某在景洪市勐龙镇中缅边境以绕越设关地的方式,先后将产自境外的299辆摩托车偷运入境,并通过网络大肆宣传销往全国各地。期间,被告人夏某某负责联系购买,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淘宝网店在网上宣传,接受预定和销售。走私摩托车运抵缅甸梭累港后,被告人夏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在港口取货,并交由被告人岩某某驾驶货车装运,经边境便道绕越设关地偷运入境,再交由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将走私摩托车骑至景洪市郊某仓库交给被告人张某。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将走私摩托车套用国产摩托车相关证书、发票后,打包装箱通过物流发往全国各地的买家。
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6名被告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摩托车299辆)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0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