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裁判
▲部分扣押的涉案走私物品清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数月间,吕某指使陈某、赵某为杨某(另案处理)在海关监管现场多次私自放行杨某从国外邮寄入境的皮包、手表等应税物品,或通过他人以最低征税额征税后放行应税目标邮包。经海关计核,部分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41745.75元,其中陈某、赵某参与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06898.37元。吕某从中获利约人民币30万元,陈某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0万余元,赵某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某、陈某、赵某主动退赔违法所得、补缴税款并预缴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陈某、赵某在货物进口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中,吕某负责与客户联络、接收邮包信息、收取好处费,指使陈某、赵某在邮局海关查验现场违规放行目标邮包,事后为相关参与人分配好处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赵某受吕某指使,在邮局海关现场私自放行应税邮包并非法获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最终,四中院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赵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十二万元不等。
法律提示
目前,我国对于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予以免税,而超过规定数额的均应依法纳税。凡是以隐匿、伪装、瞒报、低报、行李夹藏或串通相关人员私自放行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邮寄、运输、携带应当依法纳税的物品进出境的,均属于走私行为。而在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中,以代购为名走私皮包、手表、珠宝、鞋子、服饰等奢侈品牌商品的现象则更为突出。由于代购的商品已明显超出个人自用的合理数量范围,且以营利为目的,一旦偷逃应缴税额超过十万元,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将难逃刑责。
10年 (优于61.58%的律师)
1534分 (优于82.26%的律师)
一天内
138篇 (优于96.6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