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二审上诉阶段介入,通过会见当事人并详细阅卷,发现一审判决可能存在以下疏漏:
1.税款计核证明中实际成交价格的认定存疑:认定被告人偷逃税额307万余元的具体数额有误差。本案中刘某与卖家及水客是共同犯罪,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应以卖家从香港表行拿表的价格为准,而不能把各行为人在不同环节获得利润计入计税价格进行计核税款。
2.被告人刘某存在同种数罪自首的可能性。在案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只掌握了被告人刘某从林某武处购买手表的犯罪线索,而被告人刘某从其他3个卖家处购买手表的犯罪行为是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供述的,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同种数罪的自首。根据我国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情节。
3.我们认为被告人刘某存在构成从犯的可能性。通过检索互联网媒体发现有一则浙江某法院刚判决的高某案件的新闻,高某偷逃税额340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4年。我们根据经验推测,该案中高某应该被认定为从犯,否则不会减轻处罚量刑。基于高某案走私模式与本案高度相似的情况,我们判断这两个案件属于系列案件,根据同案同判类案类判的公正司法理念,被告人刘某也应该认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
但经过权衡,我们确定的辩护策略是以从犯和同种数罪自首作为辩点,并着重强调从犯情节,争取由二审法院直接改判。而对可能引起发回重审的税款计核问题采取私下沟通争取同情加分,以免法官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同时让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继续代为补缴漏缴税款向二审法院消除社会危害性。
经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积极沟通,二审法院完全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并当庭宣判撤销原判,改判刘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一审判决相比刑期减少6年6个月,罚金减少260万元。
被告人刘某喜极而泣家属泣不成声。当地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了旁听,多家媒体对此案进行了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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