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税款人民币64万余元,批捕4个月后取保候审,一审判决当庭宣判,为被告人争取缓刑成功。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吴某某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方式携带手表入境,分别于202x年xx月xx日和xx月xx日委托吴某某帮他人从xx携带两块劳xx品牌手表和一块百xx品牌手表入境,共计偷逃税款64万余元人民币。
办案经过:
马德军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了解到本案的特殊情况。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对于走私行为的完成并无决定或支配作用,并且不是走私行为核心环节的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获利也较少。
经提交书面意见并与检察官多次当面沟通等不懈努力,在审查起诉阶段为被告人成功争取缓刑,当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