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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军律师团队办理某企业化工用品走私案 涉案公司及两名管理人员均被检察院批准没有犯罪事实不起诉。

发布者:马德军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3日 10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简介] :

2021年11月末,我们接到一起某公司涉嫌的走私犯罪案件。公司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还有两名管理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马上移送法院审判,我们受命于危难之际,争分夺秒、奔波于多地之间。

经过初步调查、阅卷,我们一改之前律师有罪辩护思路坚定做无罪辩护。

经和检察官沟通,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海关缉私局仍认定该公司及两名员工为走私帮助犯,再次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无罪辩护观点1:

本案属于伪报商品品名的走私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我国海关法上的如实申报义务人,即便嫌疑人公司人员有客观上的所谓“帮助”行为,但该行为并不影响实际走私犯罪行为人如实申报,嫌疑人的行为和走私犯罪危害后果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无罪辩护观点2:

嫌疑人不具有我国海关法上如实申报的义务,不能以如实申报义务苛责嫌疑人,更不能以事后的走私犯罪结果反推嫌疑人的主观过错;

无罪辩护观点3:

嫌疑人在本案中不明知天津某公司从事走私犯罪活动,即便公司涉案人员对于同案犯的走私实施了更改发票品名、贴标签等不妥行为,但嫌疑人公司对走私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且未进行开会研讨集体决议等单位犯罪中典型的决策行为;

无罪辩护观点4:

走私犯罪的帮助犯须以明知“他人”走私为要件,而在该案中证据证明“他人”即天津某公司为被人利用的工具不构成犯罪未被移送审查起诉,径行追究我方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具有逻辑正当性。

经过与检察机关的反复面谈、电话沟通,检察院最终完全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作出没有犯罪事实的不起诉决定。

据悉,本案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检察院内部分歧很大。但是经过检察院内部多次讨论、并上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最终完全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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