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借据、欠条等形形色色,民间借贷中常见借条中未写明资金出借人,面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实践中,常见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法院一般予以受理。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建议:为防范诉讼风险,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时,要写明借款用途、资金出借人、借款人、利息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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