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方律师

  • 执业资质:1420620**********

  • 执业机构: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谢某某、付某某诉乔某某、左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乔方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5日|分类:法律顾问 |444人看过


谢某某、付某某乔某某、左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谢某某、付某某诉称:1、判令被告乔某某、左某某、刘某某、何某某返还建房保证金56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4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3日,被告刘某某、乔某某以帮助原告介绍工程为由,让二原告先行支付120万元建房保证金,然后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二原告于2013年5月3日、5月9日通过银行汇款向被告刘某某个人及指定账户汇入120万元,被告乔某某为此给二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是被告刘某某、乔某某收款后迟迟未能帮助二原告与项目建设方签订还建房建设工程合同。二原告为此多次找其交涉要求退还建房保证金,被告在退还64万元后,对剩余建房保证金56万元至今未予退还,给二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另据调查,左谋谋系乔某某妻子,其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何某某系刘某某妻子,其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为此,依法起诉。

【代理意见】

一、二原告诉乔某某、左某某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二原告从未向被告乔某某、左某某账户上转过钱,也没有付过现金,二原告也承认这一事实,仅仅凭乔某某出具收据的行为,证据不足。

二、二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乔某某从

来没有讲过要为二原告介绍工程,其诉称帮助介绍工程与事实不符。至于刘某某是否为其介绍工程,乔某某不清楚;乔某某与其他当事人之间既无工程合作关系,也无合伙关系,二原告没有任何事实根据要求乔某某、左某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乔某某代刘某某出具收据,性质属于民事代理行为。该代理行为已经得到其他当事人的认可,其代理结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且刘某某偿还64万元也是乔某某代理出具的收据,也证实了乔某某的代理行为,二原告是认可和接受的。

三、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的事实真相是:2013年5月9日原告付某某账户向

被告刘某某账户分别转款20万元和50万元;2013年5月3日,原告付某某向第三人徐某某账户转款50万元,以上三笔合计120万元。经双方同意并认可,由我分别代刘某某和徐某某出具收据。因当时刘某某准备和徐某某合作承包建设工程,雇佣乔某某临时做账务管理,当时后来什么事情均没有做成。按照不当得利返还的规定,应当由实际收款人分别予以返还。

【判决结果】

一、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谢某某、付某某56万元

二、驳回谢某某、付某某对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谢某某、付某某对乔某某、左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谢某某、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2920元,由刘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裁判文书】

湖北省枣阳市(2017)鄂0683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是一般朋友关系。本来,被告刘某某是有可靠关系,能够帮助二原告承包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但是,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建设工程没有承包到。理应将工程保证金退还二原告。但是,由于双方交接手续不清,对交款、转款发生争议,导致二原告起诉。

二原告起诉比较急促、匆忙,没有取得足够的证据。只有合同标的保证金120,合同是刘某某签订的,和转款70万元给刘某某的凭证,另50万元给徐某某转款的。而出据的人是乔某某。证据不足而且矛盾。

【结语和建议】

   不管做什么事情,都要做好。要做到签合同、收款人、转款账户和出据人的一致性。如果是指定账户转款的,就要求指定人出据指定书。谁收款谁出据,委托他人出据的,应当出据委托书。是本单位会计的,应当出据证明。否则,出现矛盾或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不好认定。

    二原告应当在起诉之前,做好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工作,然后做好目录,而不是没有准备就仓促起诉。作为乔某某的代理律师,虽然案件是胜诉了。但是,判后,作为其委托律师,我也深情而中肯地告诫乔某某,不要随便地代替他人出收据或者其它手续,否则,很可能殃及自己和家庭,应当吸取教训。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