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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律师诉讼案例

发布者:乔方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7日|分类:侵权 |1148人看过


健康权纠纷律师诉讼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1894                 

法院名称: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乔方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乔方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健康权纠纷

二、案例正文采集

郝某某、黄某诉陈某某、某某出行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84121854分,原告网上要约被告滴滴公司平台,始发地:面面俱到餐馆东南侧,目的地:政法街口。滴滴平台指派在平台注册登记的被告陈某某的鄂FDP561小车运载原告二人。一会儿,陈某某驾车来到二原告面前打招呼。二原告上车后,被告陈某某讲价钱并要求二原告支付现金。二原告请求支付宝或者微信转账,不同意向陈某某支付现金。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和肢体冲突。滴滴公司的司机陈某某将二原告殴打致脑震荡、脑外伤、眼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报警,南城派出所出警处理,给予被告陈某某行政处罚。二原告在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经向二被告索赔,二被告拒不支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并连带赔偿二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2599.11元(详见赔偿明细单)。

【代理意见】

黄某、郝某某诉陈某某、某某出行公司健康权纠纷案的证据目录

、二原告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各一份,证明二人的公民身份、夫妻关系和原告主体资格。 P1-2

二、二原告要约滴滴平台,滴滴承诺并指派陈某某鄂FDP561承运的证据一份,证明双方合同成立并生效。P3-4                                                        

三、某某出行公司的准则、规则、协议各一份,证明滴滴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管理措施不到位。P5—13

1、《滴滴快车车主联盟3S行为准则》一份,1.3规范行为:禁止与乘客发生肢体冲突。               P5   

2、《专快豪华车服务协议》一份,第六条付款及发票,第6.1至第6.4条规定:乘客可以索取发票,并可以选择使用第三方电子支付账户,包括微信支付或者支付宝支付。P6-7

3、《专快豪华车服务协议》一份,第八条责任,第8.1条规定了滴滴公司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乘客损害的,应当赔偿。第8.2条知悉并确定的内容,网约车流程、区间、时限、责任、赔偿规定。P8-9

4、《滴滴出行平台用户规则》一份,第4.3条:司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全平台永久停止服务:1、与乘客发生肢体冲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伤情;第4.5条:司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警示,暂停服务30天:1、与乘客发生殴打行为,对其造成轻微伤害P10-11            

5、《软件使用协议》一份,介绍了滴滴平台服务、功能服务交易信息平台是具有相关服务,其中滴滴专快豪华车信息平台,由某某出行公司运营,为用户提供网约车(专车、快车、豪华车)信息服务。P12-13                              

四、枣公(南)行罚决字(2018)13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决定对陈某某故意伤害二原告的行为,处以罚款500元。P14

五、黄某在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材料、入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用药明细、医疗费发票各一份,证明黄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的过程、病情及损失。P15-30          

六、郝某某在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材料、入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用药明细、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各一份,证明郝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的过程、病情及损失。P31-65                                         

七、二原告在襄阳市中心医院做试管婴儿的病历材料一份,证明被告的伤害行为,导致二原告的试管婴儿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并给二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  P66-78    

八、枣阳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的卷宗材料《行政处罚鉴定书》、《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被告陈某某的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P79—93

侵权法适用法条摘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判决结果】

一、陈某某、某某出行公司赔偿郝某某、黄某各项损失42599.11元,陈某某于201894日支付23000元(已付清),某某出行公司于20181015日前付16300元,郝某某、黄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陈某某放弃反诉请求;

三、本次纠纷就此了结,各方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

【裁判文书】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0683民初3029

原告:郝某某,,19811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枣阳市杨挡镇郝店村一组,现住枣阳市北城办事处万象城,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112046731

原告:黄某,,19811014日出生,汉族,现住枣阳市北城办事处万象城,系郝某某妻子,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8110141425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方,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1974122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北城办事处书院西路书香苑31栋一单元6602,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412230333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出行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7号泰达MSD-G13A14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某、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某某某某出行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25991元。事实与理由:201841218,原告网上要约被告滴滴公司平合,始发地:面面俱到餐馆东南侧,目的地:政法街口。滴滴平台指派在平台注册登记的被告陈某某驾车来到二原告面前打招呼。二原告上车后,被告陈某某要求二原告支付现金。二原告请求支付宝或者微信转账,不同意向陈某某支付现金。为此双方产生纠纷。诉讼过程中陈某某提出反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某、某某出行公司赔偿郝某某,黄某各项损失42599.11,陈某某于201894日支付2300(已付清),某某出行公司于20181015日前付16300,郝某某、黄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陈某某放弃反诉请求;

本次纠纷就此了结,各方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郝某某、黄某自愿负担;反诉费300,减半收取150,陈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谷中合

O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孙静

【案例评析】

这起案件表面是健康权纠纷案件,实际上还穿插第三方的服务平台的服务合同关系,受害人实际上又是消费者,也是被承运的顾客客户,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既可以选择侵权纠纷,适用侵权法律维权,也可以选择运输服务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来处理相关纠纷。

   作为其律师,积极调查和收集证据,又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收集和提供了关键性证据的同时,也积极与审判法官沟通,如实汇报案情。特别是作为新兴的网络服务平台,更注重诚信和口碑。其信誉的价值远远超过赔偿数额,所以,通过律师与法官配合,运用智慧,巧妙地处理了这起案件纠纷。本来,这起案件,代理律师有精神抚慰金和因果关系的困惑,担心不能获得充分保护,也属于正常。但是,会引起当事人的上诉,结果可能不是很理想。

【结语和建议】

一、网络公共服务平台属于新兴的产业,在给社会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加强自身的建设和管理,尽量减少和消除对社会公众的负面影响或者不应当的损害。

二、当初,原告只是要求网络公共服务公司赔礼道歉,但是遭到服务人员的驳斥和回绝,所以原告更加气愤,一定要讨个说法,所以才引起诉讼。

三、被公司平台所支配的承运人,应当恪守诚信,遵守规矩和规则,树立良好形象。不能为了追求钱财而见利忘义,客户按照规则和惯例以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的,承运人就不能要求现金支付。承运人故意避开服务平台而收取现金的行为,不仅是不讲诚信的行为,也是违法和违规行为。其遭到拒绝后,与客户发生殴打行为,损害了服务平台的良好形象,应当受到处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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