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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XX公司诉襄阳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成功代理

发布者:乔方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535人看过

湖北XX公司诉襄阳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成功代理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的办公楼别墅等进行建设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一次性包死总价为2323820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垫资进行了施工建设,现工程已经交付被告占有和使用。虽然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除了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余欠工程款1723820元未予以给付,被告的违约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应予以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其请求的工程款变更为1635885.02元将利息损失明确为156717.78元,合计1792602.8元。庭审中,原告将其请求的工程款数额最终确定为1561809.35元,将利息损失最终明确为201988.8元,合计1763798.15元。并增加依法拍卖涉案工程由原告就该拍卖款优先受偿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23000元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答辩

1、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应尽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2、原告主张据实支付工程款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一是原告承包的工程未完工即擅自离场,二是原告施工工期严重超期,致使建筑物至今无法使用,三是建筑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及证据认定

1、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验收?双方是否有违约行为?

3、下欠工程款是多少?原告损失是多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分别于2016年7月29日、2016年9月2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举证如下:

谷城县某型公司诉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

证据目录

《谷城县招商引资合同》一份,证明建设用地的来源为某某公司租赁茨河镇后庄村1800亩农用地,期限为15年。以及没有某某公司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相关手续,其与某型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或者是无效合同。                    P1—4

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预结算编制书》一份,证明某某公司与某型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签订了前面的施工合同和编制书。合同约定:某型公司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为甲方承建别墅三栋1640平方米、办公楼二栋1014平方米、食堂配套项目一栋125.7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2323820元(单价分别为1640平方米X1000元/平方米=1640000元、1014平方米X600元/平方米=608400元、125.7平方米X600元/平方米=75420元)。合同约定,主体结构全部封顶付已完工程量的6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付至工程总价的95%,余款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结清。但是被告某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结付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合同约定了由于工程变更的偏差而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按照1、2、3号楼、办公楼及食堂配套项目的施工蓝图,工程计量按建筑面积计算,计价按单价承包方式计算,无论工程量是否变化均不做调整,合同约定了竣工验收和结算方式。合同约定了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支付的、发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等情形,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还约定了某某公司应当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工程预结算编制书》制定了3号楼别墅的工程预、结算数据资料,工程造价为646515.14元。其他1号楼、2号楼别墅的造价与3号楼相同。3栋别墅的总价为1939545.42元。办公楼和食堂的合同价为608400+75420=683820元。全部工程预算造价为1939545.42+683820=2623365.42元。如果合同无效,将按照工程预结算编制书的价格,对乙方某型公司的现有施工工程予以据实结算.                      P5-45(审P5-84)

三、某型公司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施工合同中的乙方具有承建资质和承建能力。           P46(审P85)

四、施工日志四份,记载和证明了乙方某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投入了大量的人工和建筑材料、建筑设施,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了建设行为。同时也记载了某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变更工程的事实。        P47-59(审86-89)

五、1、2、3号楼和办公楼的地基基础结构质量验收报告和主体结构质量验收报告四份,证明某型公司承建的上述楼房及设施于2015年1月15日已经某某公司和设计、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1号楼建筑面积为544.3平方米,2号楼建筑面积为544.3平方米,3号楼建筑面积为544.3平方米,办公楼建筑面积为855.06平方米。1、2、3号楼别墅的建筑面积合计1632.9平方米,四栋楼合计建筑面积为2487.96平方米。P60-67(审P90-337)                                                      

六、竣工交付后甲方装修照片3份,证明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后工程已交付甲方装修使用。P68-70(审P338-340)

七、《已完工程总价》、3号楼《结算价格表》及四栋楼的《施工工程验收据实核算报告》各一份,其中签证1至签证5,证明别墅的结算价格646515.1元,施工中增加部分工程量价格14641.73元等,四栋楼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据实结算总价款为2458826.34元。             P71-90(审P341-388)

八、《拨款申请》一份,证明某型公司2015年12月9日向某某公司发出了书面的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的申请。但是某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P91(审P389)

九、《说明》一份,证明某型公司2016年7月6日要求某某公司先按照已完工程造价2175936元的60%支付工程款1305561.6元,结果被告没有按照约定付款。P92(审P390)

十、《短信》5张,证明某型公司章文化向某某公司总经理郑先泽(18062234567)和林工(17771238782)多次表达意愿,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和竣工验收单结算工程款。但是某某公司多次违约,一再拖延时间,不付工程款。P93-97(审P391-395)

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了分析认证。

四、原告提供的结算方案:

谷城县某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型公司)诉湖北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

结 算 方 案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施工的总价2323820元,加减工程量和工程的计价方式:

(一)2323820元+14641.73元—78192.05元=2260269.68元

(二)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应当支付60%的价款:

     2260269.68X60%=1356161.81元

(三)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付95%的价款:

     2260269.68X95%=2147256.2元

(四)欠款本息:2147256.2—700000=1447256.2元1447256.2X0.479%X26个月=180241.28元。1447256.2+180241.28=1627497.49元

   二、按照双方约定别墅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办公楼按照每平方米600元的价格,一次性包死的结算方式,根据已经验收合格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如下:

(一)544.3平方米X3栋(别墅)=1632.9平方米

     1632.9平方米X1000元=1632900元

(二)办公楼855.06平方米X600元=513036元

(三)增加工程量14641.73元

三项合计结算价款为:2160577.73元

(四)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付95%的价款:

    2160577.73元X95%=2052548.84元,减去已付70万元(包括利税),下欠1352548.84元。2015年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的利息为1352548.84元X0.479%X26个月=168446.43元,本息合计1520995.27

   三、按照合同书约定的总价2323820元,根据预算建筑面积和实际验收合格的建筑面积的差额,分别计算后,加上工程施工中增加的工程量,计价为:

1、合同预算别墅面积1640平方米,实际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面积为544.3X3=1632.9平方米,差额面积为-7.1平方米,差额价格为7100元

2、合同预算办公楼面积1014平方米,实际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面积855.06平方米,差额面积为-158.94平方米,差额价格为95364元

3、食堂面积125.7平方米,没有施工建筑,差额为125.7平方米,差额价格75420元

4、合计差额价177884元(7100+95364+75420)。总额2323820—差额177884+增加工程量14641.73=2160577.73元

5、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付95%的价款:

2160577.73元X95%=2052548.84元,减去已付70万元(包括利税),下欠1352548.84元。2015年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的利息为1352548.84元X0.479%X26个月=1168446.43元,本息合计1520995.27

   四、按照合同约定总价2323820元,分别计价方式,根据验收合格的建筑面积,分别计价。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2323820元:别墅1640平方米X1000元=1640000元,办公楼1014平方米X600元=608400元,食堂125.7平方米X600元=75420元

(二)按照验收合格完成的别墅面积和办公楼面积分别乘以单价予以结算,计价为:(一)544.3平方米X3栋(别墅)=1632.9平方米。1632.9平方米X1000元=1632900元

(三)办公楼855.06平方米X600元=513036元

(四)增加工程量14641.73元

三项合计结算价款为:2160577.73元

(五)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付95%的价款:

    2160577.73元X95%=2052548.84元,减去已付70万元(包括利税),下欠1352548.84元。2015年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的利息为1352548.84元X0.479%X26个月=168446.43元,本息合计1520995.27

注明:未完成的工程为食堂125.7平方米X600元=75420元

其它地面水泥砂浆抹平、混凝土散水面磨光等未完成的工程量2772.05元,合计78192.05元,没有实际发生,不予计入。

   五、按照合同无效,据实结算的办法计算为:

(一)《工程预结算编制书》制定了3号楼别墅的工程预、结算数据资料,工程造价为646515.14元。其他1号楼、2号楼别墅的造价与3号楼相同,3栋别墅的总价为1939545.42元。总价除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1640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是1182.64965元。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1640平方米,实际验收合格的建筑面积为544.3平方米X3栋(别墅)=1632.9平方米。相差7.1平方米,每栋相差2.366平方米。1182.64965元X7.1平方米=8396.81元,1939545.42-8396.81=1931148.61元.验收合格的1、2、3栋别墅的为544.3平方米X1182.64965元X3=643716.204元X3=1931148.61

(二)两栋办公楼和一套食堂配套项目的合同价为608400(1014平方米X600元)+75420(125.7平方米X600元)=683820元。实际验收合格的面积为855.06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600元,办公楼855.06平方米X600元=513036

(三)施工过程中增加的部分工程量价格为14641.73

(四)合同约定工程预算造价为1939545.42+683820=2623365.42元。验收合格的工程结算造价为2458826.34元,未完成的工程造价为2623365.42元—2458826.34元=164539.08元

(五)如果合同无效,将按照工程预结算编制书的价格,对乙方某型公司的现有已经验收合格的施工工程予以据实结算价格为:1931148.61元+513036+14641.73=2458826.34元。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付95%的价款:2335885.02元。

(六)欠款本息:2335885.02元减去已付70万元(包括利税),下欠1635885.02元。利息计算为:2015年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的利息为1635885.02元X0.479%X26个月=203733.12元,本息合计1839618.14元。

六、按照鉴定以现行计价方式计算已完成工程总价1979090.48元,减去已经支付工程款70万元,下欠1279090.48元。利息计算为:2015年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的利息为1279090.48元X0.479%X26个月=159297.93元,本息合计1438388.41元;

按照鉴定以合同价方式计算已完成工程总价1975505.40元,减去已经支付工程款70万元,下欠1275505.4元。利息计算为:2015年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的利息为1275505.4元X0.479%X26个月=158851.44元,本息合计1434356.84元。

2017年3月6日

五、要求补充鉴定申请

关于要求鉴定人补充、从新鉴定的情况说明

谷城县人民法院:

经审阅湖北大信正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发现以下问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核实并要求鉴定人补充和从新鉴定:

一、从鉴定结果总量上分析,其鉴定报告不符实、不合理、不科学、不公正。

1、按照鉴定报告出具的咨询结论,以现行计价方式计算已完成工程总价1979090.48元,加上以现行计价方式计算未完成工程总价176737.94元,等于以现行计价方式计算工程总价2155828.42元,与合同预决算约定总价2323820元相比,以现行计价方式计算的工程总价减少了167991.58元。这一事实充分说明,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没有核实建设工程质量、数量和单价,造成总量的误差高达16万多元。

2、按照鉴定报告出具的咨询结论,以合同方式计算已完成工程总价1975505.40元,加上以合同方式计算未完成工程总价382664.40元,等于以合同方式计算工程总价2358169.8元,与合同预决算约定总价2323820元相比,以合同方式计算的工程总价增加了34349.8元。这一事实充分说明,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没有核实建设工程质量、数量和单价,造成以合同方式计价,与合同预决算约定价格2323820元相差34349.8元,而变更签证单仅仅增加15971.6元。即使加上增加的工程量部分,也不能还原合同总价。

3、鉴定报告在未完成工程量部分,差异较大,不合实际。鉴定报告以现行计价方式计算未完成工程总价176737.94元,以合同方式计算未完成工程总价382664.40元,两者相差205926.46元,数额相差悬殊,不符合实际,鉴定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鉴定结论不科学。

二、鉴定人在实体鉴定内容上存在以下问题:

1、报告中的混凝土为襄阳市卧龙天固商混并泵车输送。1#、2#、3#别墅外墙已竣工,而报告中却是未完成。1#、2#别墅内墙已完成约2870平方,而报告中也没有计入等,以此请复核调查以下和鉴定报告中各项。

2、编制说明一大项(三)-1,因办公楼和1#、2#别墅,无建施说明图纸,全部按抗震四级砖混结构画钢筋,事实是1#、2#别墅的建施图纸均按3#别墅施工,而1#、2#别墅的结施图纸齐全。图纸设计说明抗震等级为六级框架结构。请复核调查。

3、编制说明一大项(三)-2。办公楼建施图纸无,结施图纸不全,那么鉴定的工程量是如何计算来的?询问过施工技术员吗?有无签字记录?请复核调查。

4、编制说明三:以现行计价和合同计价已完成金额只相差三千伍佰捌拾伍元,而完成的部分现行计价和合同计价竞然相差贰拾万伍仟玖佰贰拾陆元整?请复核调查。

5、办公楼分部分项1-010101003001土壤类别一二类是如何来的?事实土壤为土石类,非常坚硬,深度为0.3m,是如何计算来的?事实整个工程基础没有30cm以内的,最低是1米。请复核调查。

6、办公楼分部分项11-01050503001,为二分之一坡度斜屋面现浇板。办公楼一层板卫生间A轴至C轴为全下陷式现浇板。请复核调查。

7、办公楼分部分项22-011701001001,综合脚手架是如何区分?室内全钢管脚手架,室外为双排竹脚手架。请复核调查。

8、办公楼分部分项28-01170208001,本工程全钢支撑。请复核调查。

9、办公楼分部分项32-011702024001,模板为全钢支撑。请复核调查。

10、办公楼分部分项34-011101001003,水泥沙浆找平20mm,请问4.5m垮度预制板先铺设一层6mm钢网,20mm是无法找平的,所有找平为50mm厚并且压光。请复核调查。

11、办公楼分部分项35-011201001001、36-011201001002、37-011201001003、38-011301001001,外墙抹灰价格严重偏低,内外墙除去卫生间外,墙面和天棚全为清光墙面。

12、办公楼分部分项19-010901001001,黏土瓦铺设,人工费5.35元一平方米,材料费0.28元一平方米,是如何计算的?事实是二分之一坡度斜屋面上,人都站不稳,腰里还要系安全带,屋面上先铺50mm左右的砂浆,瓦上固定铜丝,屋面上钉30mm的钢钉后,(钢钉、铜丝甲方供应)在瓦的背面上水泥浆,后粘贴敲打固定铜丝,瓦面卫生清洁。费用每平方米达到56元,还有机械使用费遗漏,请复核调查。

13、办公楼分部分项,14-010512002001空心板为什么没有机械使用费?事实全部用20吨吊车吊装。请复核调查。

14、办公楼遗漏项:(1)所有下陷式卫生间粉刷、防水、回填、找平;(2)挑檐粉刷瓷砖粘贴(砖甲方供)滴水线粉刷;(3)二楼地面找平,钢网铺设(钢网甲方供);(4)原二楼扶手栏杆为金属栏杆,后更改为砖混二分之一砖构造柱加压顶;(5)楼梯间增加图纸以外卫生间和储藏室工程量;(6)二层部分楼板虽然是预制板,但是屋面为全现浇砼,4.5米跨度预制板无法负重支撑,一层全部增加钢支撑。(7)所有门窗预制过梁板。请复核调查。

15、单位人机价差表8项和9项碎石请核实。没有人工价差,请复核调查。

16、人机价差表29项SBS改性沥清,本工程中无此材料,工程中屋顶使用防水砂浆。请复核调查。

17、3#别墅分部分项1项、2项010101003001、010101004001问题同办公楼。请复核调查。

18、3#别墅分部分项7-010401003002,实心砖墙,本工程无一斗一眠做法,所有工程均为填充墙,外围全部采用240*120*55黏土砖做200mm填充墙,卫生间墙为二分之一砖实心墙,其余全部为600*300*200加气砖填充墙,加植拉接筋。请复核调查。

19、3#别墅分部分项27-010901001001,瓦屋面人工材料同办公楼。请复核调查。

20、3#别墅分部分项28-010902001001屋面卷材防水材料为聚乙稀防水卷材。请复核调查。

21、3#别墅分部分项29-011101001001水泥砂浆楼面二分之一坡度现浇砼,找平厚度为40mm,搓平方便做聚乙稀防水,防水完成后又找平30mm厚砂浆,方便铺瓦固定铜丝钉钢钉,钢钉为30mm,防止损坏防水。请复核调查。

22,3#别墅分部分项31-011703001001垂直运输,请复核调查。

23、3#别墅分部分项30-011701001001,综合脚手架问题同办公楼。请复核调查。

24、3#别墅分部分项40-011702024002楼梯支撑为全钢支撑。请复核调查。

25、3#别墅分部分项12-010505001001应区分平板、有梁板和二分之一坡度屋面平板砼。请复核调查。

26、3#别墅遗漏项,坡屋面砂浆找平30mm厚一次,然后做聚乙稀防水、又找平一次。请复核调查。

27、3#别墅遗漏外墙粉刷(已全部完工,甲方已贴瓷砖)。请复核调查。

28、3#别墅遗漏内外墙镶钢网、墙面摔浆,人工材料。请复核调查。

29、3#别墅遗漏挑檐粉刷,砖粘贴(砖加工),滴水线粉刷。请复核调查。

30、3#别墅遗漏三层露台女儿墙、构造柱、压顶、粉刷、瓷瓶安装(瓷瓶甲方供)。请复核调查。

31、3#别墅遗漏一楼部分垫层(C10砼,以实际平方为准)。请复核调查。

32、3#别墅遗漏所有门窗过梁预制板。请复核调查。

33、3#别墅一层、二层减力墙模板、钢筋、混凝土在何处体现?请复核调查。

34、3#别墅人机价差表6、7、8、9各项请复查,无人工价差,请复核调查。

35、3#别墅未完成部分1-011101001001,已有部分工程量,3-011106004001,本项在工程中不存在,因为设计为瓷砖地面,不需粉刷,4-011201001001外墙面已经全部完工。请复核调查。

36、3#别墅未完成标价为48460.96元,而规费税金应该是减去,不应该是加上。请复核调查。

37、1#、2#加时分部分项1、2-010101003001问题同3#别墅。请复核调查。

38、1#、2#别墅分部分项7-010401003002问题同前3#别墅。请复核调查。

39、1#、2#别墅分部分项12-0105001001问题同前3#别墅,斜屋面砼如何体现计价?请复核调查。

40、1#、2#别墅分部分项减力墙和异形柱的模板和砼钢筋,请复核调查。

41、1#、2#别墅分部分项27-010901001001问题同前3#别墅。请复核调查。

42、1#、2#别墅分部分项28-010902001001屋面防水为聚乙稀同前3#别墅。请复核调查。

43、1#、2#别墅分部分项30-011701001001问题同前3#别墅。请复核调查。

44、1#、2#别墅分部分项31-011703001001垂直运输,请复核调查。

45、1#、2#别墅分部分项39-01170202024001问题同前3#别墅。请复核调查。

46、1#、2#别墅人、材、机价差表6、7、8、9、19、31、32各项请复查。另为何没有人工价差?请复核调查。

47、1#、2#别墅未完成部分,1-011101001001现场有部分工程量,请复核调查。

48、1#、2#别墅分部分项未未完成部分3-011201001001外墙已峻工,请复核调查。

49、1#、2#别墅未完成部分的规费、税金应取消。请复核调查。

50、1#、2#别墅未完成部分3-011201001002,有误请核实,现场已完成约2870平方米。请复核调查。

51、1#、2#别墅遗漏所有挑檐粉刷粘砖(砖甲方供)、滴水线。请复核调查。

52、1#、2#别墅遗漏外墙粉刷已峻工,甲方已贴瓷砖。请复核调查。

53、1#、2#别墅遗漏内外墙镶嵌钢丝网,粉刷摔水泥浆,部分垫层砼、门窗预制过梁板。请复核调查。

54、1#、2#别墅遗漏三层露台、女儿墙、构造柱、压顶粉刷、瓷瓶安装(瓷瓶甲方供)。请复核调查。

55、1#、2#别墅遗漏6-8柱交A-E柱一层、二层图纸中轻质墙隔断变更为200mm实心砖墙。请复核调查。

56、本工程砼全部采用襄阳市卧龙天固商砼。请复核调查。

57、本工程项目全部临建遗漏(清单已提交给签字单位),请复核调查。

三、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

1、鉴定人没有召集和邀请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勘验、核实施工数量、质量等,没有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2、鉴定人没有分别询问双方当事人,没有制作询问笔录,没有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事实和申辩理由。

3、对于签定工程的已完成工程量和未完成的工程量,和已签字的增加工作量,和未签字但已事实存在的增加工程量确定,我方三番五次邀约对鉴定内容进行沟通和陈诉,但一直没有接到鉴定单位的任何回复信息。我方对鉴定初稿意见没有反馈意见的情况下就匆匆定稿,实属草率,不负责任。

4、鉴定人没有调查询问施工技术员、工程监理师关于施工建设过程中需要核实的情况,没有制作询问笔录,没有掌握鉴定报告所依据的全部事实根据,致使其作出的鉴定报告挂一漏万,鉴定结果不真实、不全面。

5、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没有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召开听证会,无法正确掌握和判定双方争议事实的核心问题。

6、鉴定人在出具正式鉴定报告前,没有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即轻率地作出了不符合客观实际的鉴定报告。

根据以上的错、漏、偏、差,说明鉴定单位在对已完成和未完成,以及增加、变更已签字和未签字的所有工程量,存在不清楚、不明白、也不询问核实的情况。其鉴定不切实际,属于盲人摸象,闭门造书,主观臆断,严重影响了鉴定报告的质量,无法保证鉴定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公平、公正,且鉴定程序不合法,为此特申请鉴定单位对全部工程量进行复核、复查,依法作出补充和更正鉴定,确保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谷城县恒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

六、代理律师的意见

谷城县某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型公司)

诉湖北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某型公司的委托,依法指派乔方律师担任其诉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依法出席今天的庭审活动。开庭前本代理律师认真审阅了委托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听取了委托人对本案事实的陈述,并就合同约定的预、结算方案,结合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量,进行了会计审计和调查核实,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发表如下具体代理意见:

一、双方所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某某公司与茨河镇后庄村民委员会所签订的《谷城县招商引资合同》,该地块1800亩属于租赁性质,属于农用地开发项目。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某某公司始终没有提交开发用地建设的土地、规划、城建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任何批准文件或者批准手续。且被告某某公司涉嫌将农用地改变用途为商品房的开发建设,与村委会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目的背道而驰。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双方所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双方无需继续履行。

   二、即使被告某某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供了合法的批准手续,本案也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而致使原告无法施工,因此承包人某型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对增加的工程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14641.73元。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经会计审计核算,其结算方案如下:按照合同无效,据实结算的办法计算为:

(一)《工程预结算编制书》制定了3号楼别墅的工程预、结算数据资料,工程造价为646515.14元。其他1号楼、2号楼别墅的造价与3号楼相同,3栋别墅的总价为1939545.42元。总价除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1640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是1182.64965元。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1640平方米,实际验收合格的建筑面积为544.3平方米X3栋(别墅)=1632.9平方米。相差7.1平方米,每栋相差2.366平方米。1182.64965元X7.1平方米=8396.81元,1939545.42-8396.81=1931148.61元.验收合格的1、2、3栋别墅的为544.3平方米X1182.64965元X3=643716.204元X3=1931148.61

(二)两栋办公楼和一套食堂配套项目的合同价为608400(1014平方米X600元)+75420(125.7平方米X600元)=683820元。实际验收合格的面积为855.06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600元,办公楼855.06平方米X600元=513036

(三)施工过程中增加的部分工程量价格为14641.73

(四)约定工程预算造价为1939545.42+683820=2623365.42元。验收合格的工程结算造价为2458826.34元,未完成的工程造价为2623365.42元—2458826.34元=164539.08元

(五)如果合同无效,将按照工程预结算编制书的价格,对乙方某型公司的现有已经验收合格的施工工程予以据实结算价格:1931148.61元+513036+14641.73=2458826.34元。(六)被告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及计息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从应付款之日起,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双方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应当认定为起息时间,根据2015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至五年的年利率为5.75%,月利率为0.479%

合同无效后,据实结算工程价款为2458826.34元,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付95%的价款为2335885.02元

减去已付70万元(包括利税),下欠1635885.02元元。2015年1月15日至2016年9月15日的利息为1635885.02元X0.479%X26个月=203733.12元,本息合计1839618.14元。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但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被告某某公司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会计结算方案如下:

   按照合同约定总价2323820元,分别计价方式,根据验收合格的建筑面积,分别计价。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2323820元:别墅1640平方米X1000元=1640000元,办公楼1014平方米X600元=608400元,食堂125.7平方米X600元=75420元

(二)按照验收合格完成的别墅面积和办公楼面积分别乘以单价予以结算,计价为:(一)544.3平方米X3栋(别墅)=1632.9平方米。1632.9平方米X1000元=1632900元

(三)办公楼855.06平方米X600元=513036元

(四)增加工程量14641.73元

三项合计结算价款为:2160577.73元

(五)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付95%的价款:

    2160577.73元X95%=2052548.84

注明:未完成的工程为食堂125.7平方米X600元=75420元

其它地面水泥砂浆抹平、混凝土散水面磨光等未完成的工程量2772.05元,计78192.05元,没有实际发生,不予计入。(六)参照有效合同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付95%的价款:2052548.84元,减去已付70万元(包括利税),下欠1352548.84元。2015年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的利息为1352548.84元X0.479%X26个月=168446.43元,本息合计1520995.27元

  六、按照初次鉴定的不合理价格计算工程价款为:    

(1)按照鉴定以现行计价方式计算已完成工程总价1979090.48元,减去已经支付工程款70万元,下欠1279090.48元。利息计算为:2015年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的利息为1279090.48元X0.479%X26个月=159297.93元,本息合计1438388.41元;

(2)按照鉴定以合同价方式计算已完成工程总价1975505.40元,减去已经支付工程款70万元,下欠1275505.4元。利息计算为:2015年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的利息为1275505.4元X0.479%X26个月=158851.44元,本息合计1434356.84元。

(3)对于鉴定人不符实、不合理、不公正的鉴定报告,原告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如果鉴定结果已经做了补充鉴定和更正鉴定,应当以新的鉴定结果为准。

  七、原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八、综上所述,被告某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能依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建设工程合法的批准手续,而导致合同无效,其全部过错责任在于被告。因此被告应当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按照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据实结算支付原告某型公司工程欠款本息合计1839618.14元。

(法庭辩论终结前,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合法的建设手续,那么按照有效合同处理。因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违约,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及时付款,导致某型公司不能继续施工建设,所以,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被告尚应支付工程欠款本息1520995.27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庭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乔方律师

                          2017年3月14日

七、人民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判决

    本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就工程价款,双方应当据实结算并赔偿损失。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按照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湖北恒信公司与襄阳薄谷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2、襄阳薄谷公司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所欠湖北恒信公司余款1331860.9元;

3、襄阳薄谷公司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1500元;

4、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5、如被告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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