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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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一方欠下的债务谁来承担

作者:王世静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1次举报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往简单的离婚案件,在实践中呈现出越来越多的经济多样化纠纷类型。对于家庭财富比较多的夫妻,在离婚时,除了要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同时,必然也会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但在实践中,如何区分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

林某和王某2013年共同投资了一家汽车4S店。刚开始时生意还不错。平时王某还有其他的生意,4S店以林某负责的居多。到年底结算时,平时看着生意不错的店,居然仅仅持平。2014年业务持续下滑,到年底时,已经亏损了不少。王某经过仔细查帐,发现林某私自侵吞了不少双方的共同盈利。4S店并不是不赚钱!气愤之下,王某将林某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林某返还私自侵吞的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利润。法院在审理时查明,林某已于2014年年初与其配偶已离婚,其名下的所有的财产全部给了前妻。林某认可4S店有一部分利润应归王某,但自己此时什么都没有,无法履行债务。林某的这种做法是否真的能逃避履行债务呢?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该条的规定,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的前提,必须是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般是指为满足家庭需要而进行的对外举债。比如,为家庭买房、购车、日常生活消费等等。这些类型的债务比较容易确定是属于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但如果夫妻一方名下有企业,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对外所负的债务一般是如何认定的呢?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债务是由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借,但不能仅从形式上简单认定。而是要看企业经营收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收益不是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且配偶一方并不知情或不同意,则为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侵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和约定所有制两种情形。针对夫妻财产约定所有制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且出借人也知道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时,由对外借款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那么法律区分夫妻共同债务的意义在哪里?根据《婚姻法》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实践中,债权人向夫妻主张债权时,夫妻双方有连带清偿的责任。并且,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债权人主张债权时,连带责任不因双方此时已离婚而丧失。

根据如上规定,显然林某的离婚是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他与王某共同经营4S店期间,他将大量的收益用于自己的家庭消费,在侵占王某的利益后,通过约定分割财产给其配偶,之后再通过离婚使自己名下无财产,造成无法履行债务的假象,企图逃避债务,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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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静律师,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自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有法院,检察院工作经历。从事律师工作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