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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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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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界定

发布者:王世静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385人看过


婚姻法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我们老百姓通常所说的婚外情、一夜情、出轨是不同的。很多当事人咨询离婚问题时,经常提到,自己的配偶出轨了,可不可以要求赔偿的问题。下面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到底该如何界定,一旦界定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我们就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都提到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中,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对上述概念专门作了解释,即:“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从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认定的关键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不是偶尔、临时性的、短暂性的共居一处,与我们通常说的出轨、一夜情还是有区别的,构不成“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要件,就无法要求损害赔偿。所以,大家不要盲目地去理解法律规定,遇到法律问题,冷静分析,实在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可以寻求律师帮助,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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