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两人最终却分手,没有步入婚姻,那么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该归谁所有,法律该支持哪一方?
近日,禹州市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努力下,曾经的恋人实现“好聚好散”。王某聪与王某楠原为情侣关系。2019年8月,为结婚双方共同出资在禹州市某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装修后入住。因王某聪银行征信问题,房屋产权证登记在被告王某楠一人名下,为其单独所有。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矛盾产生纠纷,两人感情关系破裂。王某聪随之将王某楠诉至法院,请求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并由被告返还原告房屋装修费用等共计19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矛盾冲突尖锐,承办此案的法官多次沟通均无法促成有效调解。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内容为涉案房产。该房产购买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且由双方共同出资,虽登记在被告王某楠名下,但应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涉案房产虽系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王某楠名下,且贷款人为王某楠,原告王某聪自身存在征信问题,不符合贷款买房的限制性要求,因此,涉案房产应归被告王某楠所有。本案中,原告主张由被告返还13万元首付款,却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自认其本人出资为9万元,其余由原告出资。根据涉案房屋首付款17万余元的实际情况,法院确认原告出资为8万元。鉴于涉案房屋购买时间较短,房价并未有较为明显的起伏波动,该法院依据双方各自出资情况对房屋价值进行分割,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楠返还原告王某聪房屋出资及折价款114428元,涉案房产及屋内装饰装修、家具家电归被告王某楠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原告所诉为婚约财产纠纷。同居关系虽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合法婚姻关系又有相似的特征,是指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那种情形,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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