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被告B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8民初1111号
原告:张X,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成都市XX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A,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A被告B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原告A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