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会出现伪造欠条、虚构债务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伪造或者变造借据,借据所涉债务相对人就是被害人,实践中简单伪造相对人签名签章确认债务的情况不多。这类虚构债务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对借据的变造,一是利用空白的签名页、签章页或者掌握、保管印鉴的有利条件,凭空捏造债务;二是原有债权文件的基础上添加内容,增加债务。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妨害民事诉讼,公然挑战司法权威,而且以侵占他人合法财产为目的,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严重。
因此,原告持伪造或变造的借据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债务相对人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发现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结局有伪造或变造现已的,这些情况下原告涉嫌诈骗罪。则法院会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或者执行,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诈骗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一方对欠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欠条存在伪造情形,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针对借据、欠条、收条等债权债务凭证而展开的笔迹司法鉴定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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