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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他人股权vs职务侵占罪

发布者:林洁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1224人看过

一非法占有他人股权罪与非罪

通过非法方式占有他人股权既有民事判例也有刑事判例,我们首先就来看看面对相似的情况民庭法官与刑庭法官都是如何处理的:

民事

刑事

原告/公诉

刘亨x

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

刘尚x、曹x湾公司

陈旭x

案件情况

刘尚x在没有与刘亨x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利用担任公司董事、实际控制公司的便利条件,假冒刘亨x签名,伪造虚假的股份转让协议。曹x湾公司在没有实际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伪造虚假的股东会决议。将刘亨x的股份转移至刘尚x名下,并骗取工商登记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刘亨x的股权,刘尚x、曹x湾公司已构成共同侵权。

陈旭x作为加x公司总经理未经公司股东蔡某甲同意,明知侵占股权违法,采取伪造蔡某甲签名,伪造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修正案等非法手段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将蔡某甲公司80%股权转移到陈旭升妻子夏某某名下,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蔡某甲变更为夏某某

法院认为

由于刘尚x、曹x湾公司的侵权,致使刘亨x丧失了其在曹x湾庄园公司的合法股东资格,由此侵权行为而造成刘亨x的实际损失,应该由侵权人赔偿,刘亨x请求赔偿原始投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依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可以转让,股权具有货币价值;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有公司投资经营决定权,董事、监事选任权,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决定权,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决定权,公司章程修改决定权等职权;公司解散时,公司在了结外部债务后,按股东出资比例,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所以侵占他人股权,非法变更持有股权的股东,不仅会侵害了股东个人的财产权,更会直接对公司产生效果。公司总经理陈旭升利用职务之便将蔡某甲股权转至其妻子的名下,将公司股东非法变更为陈旭升及其妻子两人,占有了公司百分之百股权,公司完全处于被陈旭升非法操控状态,公司法人已无独立意志支配公司财产,公司的所有财产实际上被陈旭x个人非法占有、支配,侵占他人股权最终转化为侵占了公司财产。陈旭x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判决情况

刘尚x、永靖县曹x湾庄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刘亨x因股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1792028.39元

陈旭x身为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价值为人民币80万元的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及案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甘民二终字第62号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汕中法刑二终字第45号

二是否应当定职务侵占罪

汇总几份刑事判决书定罪部分的论证分析

法院及案号

法院认为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汕中法刑二终字第45号

依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可以转让,股权具有货币价值;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有公司投资经营决定权,董事、监事选任权,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决定权,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决定权,公司章程修改决定权等职权;公司解散时,公司在了结外部债务后,按股东出资比例,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所以侵占他人股权,非法变更持有股权的股东,不仅会侵害了股东个人的财产权,更会直接对公司产生效果。公司总经理陈旭升利用职务之便将蔡某甲股权转至其妻子的名下,将公司股东非法变更为陈旭升及其妻子两人,占有了公司百分之百股权,公司完全处于被陈旭升非法操控状态,公司法人已无独立意志支配公司财产,公司的所有财产实际上被陈旭升个人非法占有、支配,侵占他人股权最终转化为侵占了公司财产。陈旭升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闽06刑终254号

因股东出资后,个人不再对该财产享有支配权,由全部股权所形成的整体财产权益归属公司所有,与股权所对应的财产份额同样属于公司所有,在侵害被侵占股权股东的权益的同时,必然侵害公司的财产权益,根据相关规定,林惠x、林明x伪造《股权转让协议》等有关文件,到漳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将池某等人所持有的金福x贸易(福建)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至林明武名下,完成了对股权的转移,剥夺了被转让股权股东的合法股东权益,也就侵害了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财产权益,林惠x、林明x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5)温苍刑初字第4号

从客体方面分析,股权表面上看是属于股东的个人财产,侵占股权不会改变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但事实上股权的价值除了表决权、经营权等权利之外,更大的价值在于股权对应的属于公司管理支配下的财产。按现代公司法理论及法律规定,股东个人将资产交给公司后,该财产与股东个人脱离,股东个人不再对该财产享有支配权,而公司作为具有虚拟人格的法人实体,对股权相对应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因此,股权应当属于公司的财产,属于刑法上“本单位财物”的范围。故股权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闽06刑终254号

因股东出资后,个人不再对该财产享有支配权,由全部股权所形成的整体财产权益归属公司所有,与股权所对应的财产份额同样属于公司所有,在侵害被侵占股权股东的权益的同时,必然侵害公司的财产权益,剥夺了被转让股权股东的合法股东权益,也就侵害了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财产权益,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2005年6月24日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现予网上公布,供各地公安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时借鉴参考

四职务侵占罪的定罪与量刑

《刑法》第271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被1391篇案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罪名

受贿罪、贪污罪

量刑

数额较大

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

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

300万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罪名

职务侵占罪

量刑

数额较大

6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

100万元以上不满1500万元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五 作为被害人,我该怎么办

1 报案,并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诉法》

第99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100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101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2 那我是拿回原来的股权还是对应的股权价值呢?

(1)法律这样规定

《刑法》 第64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4.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

8.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2)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认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是股权并不属于动产或不动产,不能直接适用此规定。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一股二卖”中的股权准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善意取得制度。同时依照公司法第33条对于股权变更的登记规定可以看出股权变更登记属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登记具有对第三人的公示效力。这种效力类似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股权变更登记的公信力也由此而生。因此,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准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即被害人权益因此受到损害可以采取其他的救济途径,主张被告人民事赔偿或是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不能取得股权。

(http://lhz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308)

(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邱清龙认为:赃款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

2必须是受让人基于公开合法且有偿而取得

3必须是让与人为被判决有罪且无处分权

4必须是标的物为动产

5必须是受让人负有举证责任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9/id/14333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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