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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最新

发布者:林洁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6日|分类:法律顾问 |2678人看过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适应司法改革对公安机关鉴定工作的新要求,公安部2017年2月16日发布了《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和鉴定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7] 6号)。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思路。同时,从2012年开始,全国人大对三大诉讼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大背景下我国司法工作迎来了改革的契机,随之启动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2016年10月“两高三部”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辫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完善见证人制度。”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检。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查证。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为此,公安部对实施了近10年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共分12章6O条,增加了“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出庭作证”两章。在内容上,增加了鉴定人发现违反鉴定程序,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虚假或者鉴定意见错误的,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撤销鉴定的权利;对鉴定人回避的程序作出了较大调整,增加了程序性、救济性内容;对鉴定委托相关事项也作出了修改,删除了鉴定委托书的具体内容要求,增加了危险样本的鉴定规定;在鉴定实施方面,删除了一些繁琐不必要的规定;增加了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情形和程序要求;鉴定文书规定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两种,删除了《检验意见书》;对鉴定文书制作的程序、内容等做成了较大调整;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要求做成了符合诉讼法的规定;增加了“送检人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的发布,对于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工作在符合法律、符合诉讼程序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规范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行为,保障鉴定质量、提升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证据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加强公安鉴定队伍建设、提升公安鉴定能力,具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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