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其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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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为什么你无法将还款责任落在个人身上?

发布者:陈其鑫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7日|分类:公司法 |456人看过

你作为卖方,在与买方的交易过程当中,是否有注意过对方的经营主体呢?

所谓的经营主体常见的主要包括:个人经营、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等。

以下所称来往单据是指书面单据包括但不限于送货单、签收单、对账单、结欠款凭证等。

1、针对个人经营或者个体工商户,你只需要注意与你签具来往单据的主体是其本人即可,个体工商户还得是其字号的经营者,否则你可以主张签具人为交易对象,向其主张权利。

2、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则需要引起你的注意了。如果该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即这个股东百分百持有这个公司的股份)则无论来往单据是加盖公司公章还是其唯一股东签具的书面单据都是有效的。在诉讼中,我们都可以列公司及其唯一股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唯一股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除非该股东可以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而在诉讼中这是难以证明的(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当然,针对对账单或者是货款结欠单,该股东愿意签具担保则是更为保障的。

3、在公司法中,两个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所以,如果你的交易对象是两个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请注意,在诉讼过程当中你仅仅可以列该公司为被告,如若你要将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则你必须证明该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而同样的,这也是难以证明的。

4、当然,针对第三项中的情形,如果你在与该公司来往的过程当中,我方从不知悉对方有公司,对方也从未披露,在相应的来往单据上该交易对象都是以其个人名义与我方进行交易的,则在诉讼中我们仅起诉该个人,因为他没有尽到相应的披露义务,法院对此也是予以支持的。

以上说明还需要具体结合实际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请当事人遇到具体情况还是与我联系,由我为你进行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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