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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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xx皮革有限公司与福建xx鞋服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蔡红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5日|分类:综合咨询 |3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起,被告因生产需要向原告购买皮革。双方生意往来期间,原告对于发生的供货行为都及时与被告对账,并出具结算单,被告凭结算单进行还款。自2013年12月起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共计结欠原告货款795853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于2015年2月份支付货款120万元、2016年2月份支付货款20万元,至今尚欠货款6558535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

被告公司辩称:1、代理人许金品仅在授权期间(2014年1月5日至2014年12月5日)内有代理结算的权利,确认金额为6692541元,对超过授权期限之外的货款应由与原、被告之间另行结算。2、被告金迈王公司拖欠原告志成公司货款,是由于原告未开具正式的增值税发票,应判令原告对被告开具出增值税发票。

经过法院审理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求,在买卖合同中,结算单上即便没有被告的公章,但经被告合法代理人确认的,仍然可以认定尚欠货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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