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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魏X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龚芳芳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5日 1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原告李XX与反诉原告魏X发生争执和打架,双方均有过错,且均有受伤,结合被告魏X提交的视频,原告李XX是在踢腿飞踹魏X未果时,由于用力过猛而摔倒致伤,显然责任更大,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原、被告按七、三比例分担双方损失。

原告李XX的损失数额,对照原告诉请清单的赔偿项目,本院依照有关规定,结合经庭审质证采信的相关证据,确定如下:1、医疗费:22225.77+239+70+50+69+268=22921.77元(张XX于信阳市肿瘤医院门诊花费的50元本院不予支持);2、后续治疗费:12000元(原告李XX提交的出院记录和出院通知书中载明的术后取出固定装置约需费用分别为10000元和15000元,本院酌定该笔费用为12000元)3、营养费:20元/天×18天(住院天数)=36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8天(住院天数)=900元;5、护理费:128.38元/天(原告诉请)×[18(住院天数)+120(全休期)]天=17716.44元(原告李XX提交的出院记录和出院通知书中载明的全休期分别为3个月和6个月,本院酌定全休期为4个月);6、误工费:95.21元/天(原告诉请)×[18(住院天数)+120(全休期)]天=13138.98元;7、交通费:20元/天×18天=360元。以上合计67397.19元。故被告魏X赔偿原告李XX经济损失67397.19元的30%,即20219.16元。

反诉原告魏X的损失数额,对照反诉原告诉请清单的赔偿项目,本院依照有关规定,结合经庭审质证采信的相关证据,确定如下:1、医疗费:2285.55+1113=3398.55元;2、营养费:20元/天×3天=6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3天=150元;4、护理费:128.38元/天(反诉原告诉请)×3天=385.13元;5、交通费:20元/天×3天=60元;6、财物损失:本院酌定手机折旧后的损失为1000元、眼镜折旧后的损失为200元;以上合计5253.68元。故反诉被告李XX赔偿反诉原告魏X经济损失5253.68元的70%,即3677.58元。原、被告双方应赔偿的损失折抵后,被告魏X应赔偿原告李XX经济损失16541.58元。

双方纠纷发生于2020年,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X赔偿原告李XX经济损失67397.19元的30%,即20219.16元;

二、反诉被告李XX赔偿反诉原告魏X经济损失5253.68元的70%,即3677.58元;

三、上述一、二项相抵后,被告魏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李XX经济损失16541.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龚芳芳律师,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地产、金融、经济合同、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5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取保候审、离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