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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团伙犯罪,一开始公诉人也是和我的看法一致的:本案是否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罪?但嫌疑人侵占的不是本单位的财产,而是本单位服务对象单位的财产。最终,公诉人还是将案件定性为盗窃罪,并将其观点很详细地给我分析,听了他的分析,我也是同意他的看法离开公诉机关的。
可是,本案公开开庭前夕,我在为开庭辩护作准备工作时,观点越来越倾向于职务侵占罪。虽然犯罪嫌疑人侵占的不是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但他们单位在为受害单位服务时对该财物是有一定的掌控权的,应当属于广义的“本单位”的财物。于是,我查法律条文,看司法解释,最后确定不认同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的主要辩护意见。
这个团伙(一个单位内的或系统内的八个人外加一个收购赃物的共九名被告人)犯罪里有六个人已经取保,我的当事人是主犯,涉嫌数额逾三十万元,取保的事我建议家属不去想这些。其他的嫌疑人只有另两个主犯聘请律师,涉嫌掩饰非法所得罪的聘请的是我州里很有名的***律师。我第一个作辩护发言,我虽然因为感冒咳嗽声音沙哑,但观点明晰,剖析得条理清楚,听起来也是头头是道。并且因为公诉人定性为盗窃、我定性为职务侵占,所以在发表完对本案定性之观点后我郑重请求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辩护律师及在场的有识之士共同探讨,给本案一个正确的定性。我的发言引起了公诉人的重点反驳,公诉人把观点说完之后总结说:关于本案的定性,我们得到了其他所有辩护人的认同,只有***的辩护人提出异议,可见我们给本案的定性是正确的!本来,我自己也不是有十足的把握的,但公诉人最后的总结很给我“长脸”,听众席上一片哗然,有两个人举手要阐述支持我的观点,被审判员制止了。涉嫌掩饰非法所得罪的辩护律师在质证时我以为他是作无罪辩护,因为我的当事人等销赃给他的当事人时开的是本单位的专用车去,该车有显眼的标志,而且他们长期以来也有正常处理业务上所涉及的废品,他还明知我的当事人已经调往其所在单位的下属任负责人。在他对被告人发问时,我发现他遗漏了一个关键问题,即我的当事人是否用其单位专车来完成业务的。我们分别坐在两头,但我马上给他传了一纸条,在辩论时他把我提醒的内容有的原话引用,这让我觉得初次和他同庭我能够主动和老律师协作是正确的。但我发现,这老律师的所有观点指向的是他的当事人无罪,可他作的是有罪辩护!老律师在辩护内容里还表明态度,为了不和公诉机关产生太多的分歧,他不作无罪辩护,只是请求对他的当事人减轻处罚。我作的辩护和他作的辩护可以相辅相成,如果我的论点成立,则他的无罪是顺理成章的事,但大家都知道,我的观点不会轻易被采纳,因为这是中国式的法制!可是他无罪的观点有罪的辩护让我觉得有点不是滋味。
我想起了N年前的一桩妨害公务案件,A县的公安派出所干警到B县范围内处理一起交通事故,被当事人等围攻了,这些被以涉嫌妨害公务起诉。当时我也是作无罪辩护的,很明显的嘛,他们执行公务的合法性?当时同案犯的辩护律师都是州内名律师,仅仅我一人是初初入社会的法律服务人员。其实他们的论点和我的几乎是同模而出,但他们都作有罪辩护仅仅是每一个意见都指向无罪内容。事后,其中之一律师给我说,在中国,人被抓了被起诉了,要获得无罪是很难的,作无罪辩护只会引起政法部门的反感,从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这反而害了当事人。当时我是这样讲的:他们敢这样做,只要当事人不服,我免费把他上诉!
有观点不能明说,只能以一种妥协的姿势买和公诉人及审判人,这其实是我国法律服务界长久以来的悲哀,可是,这也是多人在实践中吸取的经验教训的结果。我也曾试图妥协,但中心论点和论述的游离让我很别扭,所以下了多次的决心,我还是直言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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