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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能否作为受遗赠人

发布者:曹成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254人看过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保姆能否作为受遗赠人?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来分析这个问题,请大家一起来看看。

  曾经有一个案例“杭州百万遗赠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案件的情况是这样的,一个年轻的吴姓的小保姆自1992年开始给一个装裱画的画师名叶先生的老人作保姆,而且几个月之后她就开始在叶老先生家居住,帮他料理家务,跟他学装裱画的技术,这样直到2000年叶老先生去世。叶老先生去世之前,分别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将自己的超过百万的遗产全部赠与给了姓吴的小保姆。

  百万财产在2000年的时候还真不是小数目。后来叶老先生的两个女儿将一部分字画拿走被阻,吴姓小保姆将叶老先生的两个女儿告上法庭。两审法院皆认为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判决小保姆胜诉。

  在电视台采访吴姓小保姆的时候,她说叶老先生之所以不给他两个女儿遗产,是因为她们不孝顺。就是因为这个陈述,老画师的女儿又提起诉讼,说小保姆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结果法院仍然判决小保姆胜诉。

  该案在当时引起社会大众的激烈争论:有人认为,保姆拿了工资就应该尽心照顾老人,这是她的本职要求,没有获得额外财产的权利。有人表示,自己的遗产想给谁都行,子女不孝顺,老人有权决定把房子给别人;更有人坦言,人老了最怕孤独,子女都在外打拼,没有那么多时间陪伴老人,所以保姆成为老人最贴心的人,但除非是那些不肖子孙,作为子女应该有权利继承家产。虽然如何处置自己财产是老人的自由,但一些品德不良的保姆早就有侵占老人财产的野心,洗脑、下套、布局也是防不胜防……

  现实中确实不乏居心不良的人,再看一个保姆要求接受遗赠却败诉的案例:

  江苏南京的一位独居老人病逝后,照顾他的保姆手持遗嘱,以老人已将房屋一半份额遗赠给自己为由,拒绝搬出老人的房屋。老人的三个子女对遗嘱并不认可,自行将房屋过户至一个女儿名下,并要求保姆搬出房屋。保姆将老人的三个子女诉至法庭……最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没有支持保姆的诉讼请求。法院驳回保姆诉求的根本原因是保姆提供的老人立遗嘱时的视频可以看出,老人仅仅是复述了遗嘱的内容,签字也不是老人的签字,所以否定了遗嘱的效力。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通过收取劳务费、服务费等方式获得报酬的保姆、护工等,究竟是否能作为受遗赠人在其服务对象身故后获得遗产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法律并没有排除保姆、护工等特殊身份的人受遗赠的权利,接受遗赠也不以履行义务为对价。但是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受遗赠人以适当的方式表示接受遗赠尤其重要。比如有个案例因受遗赠人没有及时表示接受遗赠而损失了大笔遗产。案例是这样的:

  高某(女,45岁)是刘某(男,80岁,现已去世)家的保姆,照顾刘某五年,在刘某去世前,立有自书遗嘱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将其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套两居室由高某继承。刘某于2017年2月8日去世,2017年5月23日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刘某的房产。

  法院认为,本案中高某作为保姆,一直居住于刘某家,遗嘱一直保存在高某手中,而且刘某突发疾病,也是高某打的120,并且高某参加了刘某的葬礼,高某自2017年2月8日就知道刘某去世的事实,现5月23日才起诉要求按照遗赠继承刘某的房产,明显超过了接受遗赠应当自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接受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高某放弃了受遗赠。最终法院驳回了高某的诉请。

  现实中,法院对于如何判断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实务中标准不一,有些案例是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遗赠,有案例以口头表示接受遗赠并实际占有房产、财产、有些以实际占有房屋推定接受遗赠、有的以诉讼方式表示接受遗赠,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自己代理的案件中,委托人找到我们时已经超过了两个月的期限,在庭审过程中,我们拿到法院调取的公证遗嘱才最终得知有遗赠的存在,并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所以对于受遗赠人来说,一定在知道受遗赠的第一时间表示接受遗赠,并且建议以书面、微信、电话录音等方式一并提出主张,避免被否认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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