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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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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问题的最新意见

发布者:曹成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632人看过

大家对俗称的新婚姻法(即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中父母出资购房一事仍然争议不断,之前我的博文中对父母出资的理解,指的是全部房款或者全部首付款,但从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的意见上看,似乎有了新的转变,她的意思是说:父母的出资,仅指全部的房款,而不是全部的首付款。在处理方法上,父母出了全部房款的,这个没有争议;对于一方父母出了全部首付款的,首付款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离婚时房屋仍然认定是共同财产,但要把首付款部分退还给出资一方,而且只是本金,不计算首付款的增值部分。实践当中,确实有的法庭这么判过,但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我个人认为,如果父母出的全部首付款不构成婚姻法解释三中的“父母出资”,那么这部分钱就应当落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范围,即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那么就不应该退还首付款了。吴法官的这个意见实际上是基于客观公平或者是个人情感角度,在法律适用上是介于解释三和解释二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当然,法官是最有“创新”能力的法律专家,适用解释三的理由刚才已经说过了,如果适用解释二,那则可以使用解释二中第二款中的但书部分,即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而“赠与一方”的依据,法官会说是房本落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这就是“赠与一方”意思表示的证据!

如果法官不想这么判,把一方父母出的首付款视为部分出资而适用解释二第二款,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这时律师可以用前面的但书条款来抗辩,可法官会问:那有赠与协议吗?如果没有当时赠与一方的书面证据,那就视为没有明确的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

总结下来,在法律条款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对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处理上,会基于承办法官对法条的理解不同、法官对个案的个人情感不同,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遇到这类纠纷,在正式拿到判决书之前,谁都没有绝对的把握,只能提供尽可能多的有利于自己的依据、理由,来影响法官。赢得了法官的芳心,就不必担心他们如撰写美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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